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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附随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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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但书”条款依法落实轻微犯罪“当宽则宽”
人民网· 2025-11-14 00:50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刑事犯罪案件结构变化显著,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盗窃罪是轻罪案件中的高发罪名[1] - 司法实践对盗窃罪运用刑法总则“但书”条款出罪比较困难,应重视其在轻微犯罪处理中的应用[1] - 激活“但书”条款出罪机制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的体现,可避免犯罪附随后果的负面影响[2] 轻微盗窃犯罪出罪理据 - 畅通依法出罪机制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核心,对轻罪应“当宽则宽”,一概入罪违背刑法谦抑性且浪费司法资源[2] - 犯罪附随后果如资格限制、社会评价贬损等是轻微犯罪不能承受之重,还可能延伸至犯罪人亲属[2] -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对相关困境的回应,将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出罪是最直接解决路径[2] 适用“但书”条款的现实问题 - 盗窃罪社会危害性核心衡量标准是数额,但“多次盗窃”立法确立的“唯次数论”导致入罪易出罪难[3] - 积极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法定罪)成为“但书”条款适用的主要障碍[4] - 司法解释规定“二年内三次盗窃即属多次盗窃”,标准明确可操作,而“情节显著轻微”过于抽象模糊[4] 司法机制与环境困境 - 司法考核将无罪判决视为负面评价,导致办案人员可能面临责任追究风险,影响“但书”适用积极性[5] - 社会公众“报应刑”观念根深蒂固,有罪必罚理念被广泛接受,办案人员顾虑舆情风险而规避出罪[5] - 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二分制裁模式下,过多运用“但书”出罪可能被质疑变相干预行政机关执法权[4] 激活“但书”条款的路径 - 应明确“但书”条款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契合性,以法益保护为依据进行目的性解释[6] - 刑法分则定量因素如数额标准带有滞后性,而总则“但书”条款恒定,可作为补充实现定罪精确性[7] - 可借鉴醉驾案件治理经验,为“多次盗窃”明晰累计数额等可量化标准,辅助评价“情节显著轻微”[8] 社会危害性与考核改进 - 社会危害性判断应坚持客观危害结果与主观危险性统一,考察被害人损失和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9] - 应区分典型惯犯与因一时贪念初次作案者,对后者适用从宽刑事政策[9] - 有必要调整优化司法机关绩效考核制度,避免机械套用指标和绝对化否决机制,以促进“但书”适用[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