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需要信托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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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信托本源功能实现“为民所托”
金融时报· 2025-08-14 02:21
行业转型发展 - 资产服务信托成为信托行业转型发展的主力 其中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在"三分类"中居首位[1] - 特殊需要信托在19个业务品种中崭露头角 正处于理论与实践并行的发展阶段[1] - 中国信托业协会2025年确立《我国特殊需要信托服务模式探究》专题研究课题 旨在研究服务模式并提供有效信托服务供给[1] 服务对象界定 - 特殊需要信托的"特殊"指受益人具有特殊性 即"特定受益人" 而非需求具有特殊性[2] - 设立主要动因是受益人因失能失智丧失财产自主决策能力 需求通常是正常生活需求[2] - 业务实践对受益人范围理解不统一 需明确界定服务对象[2] 服务体系建设 - 需要处理信托当事人与监护人 执行人 监察人的关系[3] - 监护制度是重要法律制度 与是否设立信托无关[3] - 信托公司建议将监护人设置为指令权人或保护人 以行使"管事"职责并避免决策主体缺位[3] 服务规范机制 - 信托合同和相关文件是意定约束 各方需遵守执业规范[4] -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承担主体责任 负责信托财产管理即"管钱" 履行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4] - 需建立"管事 管钱 做事 监督"四位一体协同联动服务机制 各方各司其职确保受益人权益最大化[4] 服务评价创新 - 业务处于发展初期 "首单落地"具有信任破冰和品牌宣传作用[5] - 需建立可推广 可评价 可拓展的多类型试点模式[5] - 鼓励信托公司合作创新 包括灵活设置财产门槛 丰富非现金形式 拓展服务场景等[5] 服务价值提升 - 具有重要社会价值 是制度基础设施建设的创新 兼顾私益自治和公共服务融合[5] - 信托公司是必要非充分角色 特殊需要信托是各类服务机构协同合作的平台[5] - 信托 保险 康养 监护 公益慈善服务可基于平台发挥各自优势[5] 政策环境支持 - 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7月发布《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 将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提升至更高层面[6] - 需要全社会共同关心 各管理部门需探索监管协同新模式 引导规范服务并优化权益保障[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