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评价合法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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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 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商业评价的“度”在哪里?
新浪财经· 2025-12-19 11:15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确存在模仿乙公司宣传内容的行为,且客观上造成了客户误解,乙公司为澄清 事实发布声明具有合理性。但声明中"骗子公司"等定性评价缺乏事实依据,超出了事实陈述的必要限 度,构成对甲公司名誉的贬损。鉴于甲公司存在乙公司员工朋友圈中所表述的模仿乙公司的行为,该行 为系出于提高自身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以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亦导致乙公司需解释澄清原、被告二者 关系,乙公司侵权行为范围限于员工朋友圈,影响有限且已删除,甲公司虽未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但 乙公司超出必要限度的不当言论通过一段时间的网络传播一定程度上会给甲公司造成社会评价度降低、 公司业务受到影响的不利后果,判决乙公司在朋友圈发布道歉信并赔偿甲公司1000元。 法官说法 商业评价应基于事实,维权须守边界。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商业评价的合法边界。法官指出,市场竞争中,企业虽可对他人行为提出批评或澄 清,但应基于客观事实,避免使用定性贬损词汇。乙公司为澄清混淆行为发布声明属正当维权,但将对 方称为"骗子公司"已构成不当评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名誉权保护的规定。 此外,名誉侵权责任的成立需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及主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