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安全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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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安全港”制度落地:在宽严之间 寻找纵向协议规制的“中国方案”
新浪财经· 2025-12-20 04:40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修订新增的"安全港"相关条文,是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安全港"规定的重要细化和具体化。通过这次 修订,《规定》明确了"安全港"制度适用的市场份额标准,并对营业额和适用程序等其他条件进行了全 面规定。下面将从修订的背景、制度作用、制度重点评析以及展望四个方面做一些解读。 1."安全港"标准是多种因素权衡的结果。设定合理的"安全港"标准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不同协议类 型可能的限制竞争效果、错误成本以及执法资源等。例如,在法律实施的错误成本上,存在放过限制竞 争的纵向垄断协议所带来的"假阴性"成本,以及执法过严而将良性协议认定违法的"假阳性"成本。如果 更关注假阴性问题,不希望放过可能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那么"安全港"的设定就会更严格,反之则更 宽松。正是对这些因素的不同考虑与权衡,使得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安全港"标准存在一定差异,相互 之间也不具有绝对的参考价值。适当的"安全港"标准需要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研 讨来凝聚社会共识。这也是《反垄断法》修订近三年后,"安全港"标准才制定出台的重要原因。 2.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