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安全港”制度落地:在宽严之间 寻找纵向协议规制的“中国方案”
新浪财经·2025-12-20 04:40

修订背景与制度沿革 - 纵向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法》2008年实施后争议最大的领域之一,法条不够清晰导致对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竞争效果存在不同理解 [2] - 2022年6月《反垄断法》修订时通过两个举措增进共识:一是明确对固定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推定违法;二是增设“安全港”制度,将不太可能造成竞争损害的协议推定合法 [2] - 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并非全新,早在2015年原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中就已首次明确,我国在此制度上已积累超过十年经验 [2] “安全港”制度的作用与设计逻辑 - 反垄断法将纵向协议分为两类处理:第一类是固定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推定违法;第二类是其他所有纵向垄断协议,需个案分析 [3] - “安全港”制度旨在缓解两类处理模式的矛盾:推定违法模式可能导致市场力量很小的协议也被认定违法,而个案分析模式则执法成本高、可预期性低 [3] - “安全港”制度通过设定以市场份额为核心的认定条件,排除不太可能造成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从而集中执法资源并增强经营主体的可预期性 [3] “安全港”制度的核心标准与设定 - 对于可能带来严重限制竞争效果的固定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安全港”标准更为严格:需同时满足市场份额低于5%且年度营业额低于1亿元 [7] - 对于其他纵向垄断协议,因对竞争限制相对较轻,“安全港”标准放宽:市场份额标准为15%,且对年度营业额没有要求 [7] - 设定合理的“安全港”标准是多种因素权衡的结果,包括协议的限制竞争效果、错误成本(假阴性与假阳性)以及执法资源等 [4] 标准设定的考量与补充 - “安全港”制度以市场份额为核心,因其能反映经营者市场力量且数据易于获取,但计算指标多样(如交易金额、活跃用户数等),不同指标可能导致结果显著差异 [5] - 为缓解市场份额标准的不足,《规定》同时加入了营业额标准作为补充 [6] - 尽管满足“安全港”标准可推定协议合法,但《规定》明确指出,若有证据表明协议确实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则不能适用“安全港”制度 [6] 制度的灵活性与未来展望 - 《规定》中的“安全港”标准简洁、明确且普遍适用,但仅对协议类型做了简单区分,未充分考虑不同行业或领域的特点 [8] - 《规定》为特定行业、领域的协议预留了制定特别规定的空间,表明未来可能会出台更具针对性的规制措施 [8] - “安全港”制度完善了具体适用标准和程序,明确了经营者的抗辩责任和执法机构的审查义务,为经营者提供了更清晰的合规路径,为执法提供了有力支撑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