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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科创协同迈入法治化阶段:首部立法“决定”重点明确
第一财经· 2025-08-02 03:28
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立法 - 长三角首部以协同立法形式制定的《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旨在破解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瓶颈问题 [1] - 《决定》共19条,涵盖战略科技力量共育、科技创新平台共建、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共研、成果共享等五大领域 [1] - 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结合,寻求三省一市科技创新最大公约数,为协同创新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 [1] 区域协同机制与分工 - 明确上海发挥国际科创中心龙头作用,强化苏浙皖创新优势,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参与 [2] - 提出战略协同、高地共建、开放共赢、成果共享四大基本原则 [2] - 安徽将打造量子信息、深空探测、聚变能源三大科创高地,推动合肥与张江科学中心"两心同创" [3][7] 科技基础设施与平台建设 - 共建国家实验室体系,推进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平台布局 [3] - 上海将强化在沪国家实验室"总平台"作用,深化光子科学、生命科学等领域设施集群跨区域开放共享 [3] - 江苏支持苏州实验室、紫金山实验室跨区域集聚资源,打造高能级实验室矩阵 [5] 产业创新与成果转化 - 推动基础研究联合基金设立,支持跨区域应用基础研究 [4] - 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制"机制,加强创新资源跨区域配置 [4] - 浙江已累计8000多项科技成果纳入"先用后转"池,免费试用超2500次,将推广"先使用后付费"制度 [4][5] 人才引进与流动 - 协同引进战略科学家和顶尖人才,推进人才评价标准、职称跨区域互认 [6] - 江苏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三项改革,推进人才资质互认 [6] - 安徽联合培养博士后和工程师,建立人才评价互认机制 [7] 创新生态与金融服务 - 推动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促进服务机构互认 [8] - 构建全生命周期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发展耐心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8] - 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推动大科学装置和专家库协同管理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