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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
证券日报网· 2025-12-29 03:39
文章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 旨在通过明确规则、加大惩治力度和加强协同 全面加强债权保护 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1][2][3][4] 典型案例特点与覆盖范围 - 案例覆盖面广 明确了针对七种常见逃废债行为的惩治规则 包括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公司转移收益、股东恶意转让股权或抽逃出资、夫妻协议离婚时故意少分财产、破产企业关联方恶意订立租赁合同阻挠清算、公司法定代表人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被执行人恶意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等[1] - 案例明确了三类责任追究方式 包括民事责任(如横向“刺穿公司面纱”让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如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拘留15日并罚款10万元)以及刑事责任(如判处虚假破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惩治与防范的协同机制 - 强调“立审执”协同 通过强化立案预警(如利用司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增加虚假诉讼甄别)、审判查处和执行查控来加大惩治力度[3] - 加强部门间协同 对于情节恶劣的逃废债行为 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 移送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刑事侦查与审判[3] - 鼓励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 与法院共同防范滥用破产制度逃废债[3] 后续工作方向 - 最高人民法院将不断完善治理逃废债的裁判规则和执行措施 借助法答网和案例库平台指导各地法院[4] - 助力完善破产制度 畅通债务依法合理出清的渠道[4] - 加强法治宣传 通过典型案例弘扬诚实守信 “惩、治、防”全链条发力 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4]
弘扬诚实守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
央视网· 2025-12-29 02:57
文章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个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司法实践明确规则,扩大惩治范围、加大惩治力度、加强部门协同,以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司法权威,并计划未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1][4] 典型案例覆盖的逃废债行为类型 - **利用关联公司转移收益**: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关联公司,恶意转移交易收益以逃避债务,法院可横向“刺穿公司面纱”,判令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5][6][7][8] - **恶意转让股权**: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以零对价将股权转让给关联方,以逃避出资义务,法院可判令转让人和受让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9][10][11][12] - **抽逃出资**: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后,短期内(如2日)无正当理由转出,构成抽逃出资,需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13][14][16] - **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夫妻在离婚时,通过协议将主要财产分配给一方,导致负债方偿债能力下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相关财产分割约定 [1][17][18][19] - **阻挠破产清算**: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通过恶意订立长期租赁合同、侵占企业财产、虚报债权(如申报3000余万元债权)等方式阻挠清算,管理人和法院可解除合同、取回财产并处罚责任人 [1][20][21][22][23] - **通过虚假破产逃债**: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列债务(如虚构2800余万元债务)制造资不抵债假象,申请破产,构成虚假破产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1][24][25][26][27] - **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被执行人将应得收入(如140余万元征收补偿款)转入近亲属账户,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1][28][29][30][31] 惩治逃废债的司法手段与责任形式 - **民事责任**:包括判令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撤销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分割协议等 [2][7][11][14][18] -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对拒不配合司法程序的行为人可处以拘留和罚款,例如对拖延移交财务账册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15日并罚款10万元 [2][20][22] - **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逃废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虚假破产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4][26][28][29] 构建协同治理与长效防范机制 - **法院内部“立审执”协同**:在立案阶段利用大数据加强虚假诉讼预警,在审判阶段加大事实查明力度,在执行阶段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和失信惩戒机制严惩逃避执行行为 [3] - **加强部门间协作**:法院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协作,对涉嫌犯罪的逃废债线索(如故意隐匿行踪继续逃债)进行移送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3][28][31] - **支持破产管理人履职**:法院通过司法措施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例如确认管理人解除恶意租赁合同(使厂房拍卖价从不足500万元升至2774万元)、判令侵占方退还财产(如退还占用资金5000余万元),以提高债权清偿率 [3][21][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