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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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21 08:27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 -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 -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2] -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情况进行判断[3] 减免税额计算与享受方式 - 减免税额计算公式为(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4] -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无需进行备案 通过填写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4] -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 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4] 纳税信用评价规则 - 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纳税人 增值税按零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18] - 正常原因包括享受政策性减免税 季节性生产经营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情形 这些情况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19] - 新规通过细化正常经营原因的四类情形 将经营实质与违规行为精准区分 减少对诚信经营企业的误判 消除企业因享受优惠导致信用受损的担忧[20] 定期定额户税务管理 - 定期定额户经营额或所得额超过定额未向税务机关申报 税务机关将追缴税款 加收滞纳金并按法律法规处理 经营额或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时税务机关将重新核定定额[11]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15 14:08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 - 优惠针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 - 优惠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 -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此优惠 [2] -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优惠 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3] - 减免税额计算公式为(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3] 增值税适用税率 - 适用13%税率的项目包括销售或进口除9%税率外的货物 销售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现代服务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 - 适用9%税率的货物包括盐 粮食等农产品 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 冷气 暖气 煤气 天然气 石油液化气 居民用煤炭制品 沼气 图书 报纸 杂志 饲料 化肥 农机 农膜等 [6][7] - 适用9%税率的服务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建筑物等不动产产权 提供交通运输 邮政 建筑 不动产租赁及基础电信服务 [8][9][10][11][12][13][14][15] - 适用6%税率的项目包括销售技术 商标 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提供增值电信 金融 现代及生活服务 [15][16][17] - 适用零税率的项目包括出口货物及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跨境服务与无形资产 [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