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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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尔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3 14:43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及公司制度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规避义务或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3] - 暂缓或豁免事项需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接受监管部门监管 [4] 暂缓与豁免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义务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或以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 [5][6]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符合以下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其他情形 [7] -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若仍存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8] 内部管理程序 - 董事会秘书负责暂缓、豁免事项的协调,证券部协助具体事务办理 [9] - 内部审批流程包括:业务部门提交《审批表》及书面资料、证券部审核、董事会秘书复核、董事长最终决定 [10] - 暂缓或豁免信息需登记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事项,商业秘密还需登记公开状态、认定理由、影响及知情人名单 [12] 后续监管与披露要求 - 公司需做好保密工作并跟踪进展,证券部需监测市场传闻及交易波动 [13] - 若暂缓或豁免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公司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 [14]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15] 定义与附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公司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主体 [17] - "国家秘密"指依保密法规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18] - "商业秘密"指具有商业价值且经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19]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后者为准并由董事会解释修订 [20][21] 消费电子ETF动态 - 消费电子ETF(159732)跟踪国证消费电子主题指数,近五日涨幅1.43%,市盈率35.05倍 [6] - 最新份额22.4亿份,增加200万份,主力资金净流出322.9万元 [6] - 估值分位为37.82% [7]
南京公用: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27 09:14
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旨在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以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要求披露的内容[1] - 公司需自行审慎判断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条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接受深交所事后监管[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2]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的信息,若符合特定情形(如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等)可暂缓或豁免披露[2] - 商业秘密定义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经保密措施的技术或经营信息[2]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商业信息在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需及时披露[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程序 - 公司需严格限制暂缓或豁免事项范围,防止信息泄露,相关部门需提交书面申请及配套文件(如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等)[3] - 董事会秘书审核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条件,董事长最终决定处理方式[4] - 暂缓或豁免事项需登记并保存至少十年,内容包括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原因依据等[4] 责任追究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暂缓或豁免披露行为导致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采取惩戒措施[5]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6] 附件内容 - 审批表包含申请类型(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原因依据、期限、知情人登记等字段[6] - 知情人登记表详细记录知情人身份、职务、知悉信息内容及保密承诺[8] - 保密承诺函要求知情人在暂缓或豁免期间不得泄露信息或买卖公司股票[8]
春兴精工: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21 11:2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情形[2] - 公司需自行审慎判断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条件,并接受证券交易所事后监管[3]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且披露可能违反保密规定的事项可依法豁免披露[4] -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需确保披露信息不违反保密规定[5] - 涉及商业秘密且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 核心技术披露引致不正当竞争 2) 经营信息披露侵犯公司/他人利益 3) 其他严重损害情形[6] - 被认定为国家秘密且披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可豁免披露[7] - 暂缓/豁免披露需满足四项条件:信息未泄露、知情人书面承诺保密、股票交易无异常波动、符合监管要求[8] 信息披露处理方式 - 定期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时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9] - 临时报告可采用相同方式处理,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则可豁免披露整份报告[9]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及时补充披露,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10] 内部管理程序 - 公司需审慎确定暂缓/豁免事项范围,防止滥用程序规避披露义务[11] - 申请暂缓/豁免需填写三份文件(登记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保密承诺函)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签字确认[12] - 豁免披露登记需包含五项内容: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商业秘密还需登记公开状态、认定理由及影响[13] - 申请人需持续追踪事项进展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14] 后续披露与责任机制 - 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原因消除或股票交易异常时,公司需及时核实并披露[15] - 原因消除后披露需包含暂缓/豁免事由及内部登记审核情况[16]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暂缓/豁免或未及时披露的行为追责[16]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豁免登记材料[17] 制度定义与执行 - 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涵盖公司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18] - 明确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法律定义[19] - 制度未尽事宜按《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0][21][22][23] 附件内容概要 - 登记审批表包含申请部门、暂缓/豁免事项内容、原因、方式及期限等字段[7] - 知情人登记表需详细记录知情人身份、知悉途径、信息内容及所处阶段[9] - 保密承诺函要求知情人承诺不泄露信息、不进行内幕交易[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