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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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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测股份: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1 16:26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财务资助行为,控制经营风险,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对外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不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除外[2] - 对外财务资助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措施(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不含关联人的情形除外)[3]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视同公司行为[4] 审批权限 - 财务资助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披露[5]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包括:单笔金额超最近一期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净资产10%等[2] - 禁止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且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的除外,此类情况需经非关联董事双重多数决并提交股东会[6] 受理及审核程序 - 财务部门统一受理财务资助申请,业务部门需提交包含被资助方基本情况、债务说明、金额、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内容的申请书[7] - 公司需评估被资助方经营财务状况、资信、纳税情况,审慎判断合规性、合理性及担保有效性,并签署协议明确条件、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8] 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 财务部负责财务资助的登记备案管理及文件保存(包括申请书、审核意见、合同等)[9][10] - 财务部需跟踪监督被资助方经营财务状况,若出现清偿困难、破产等情形需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董事会[11] -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或追加资助[4] - 被资助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需参与破产财产分配[12] 罚则与附则 - 相关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或怠于履职造成损失的需追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5]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14]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15]
大中矿业: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6 16:41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稳健经营,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等 [1] - 财务资助定义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对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资助等情形除外 [1] - 实质性财务资助行为包括以实物/无形资产提供资助、为他人承担费用、资产使用权费用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 [1] 审批权限与程序 - 对外财务资助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单笔金额超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3] - 董事会审议时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4] - 董事会需评估被资助对象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并披露风险及防范措施,如第三方担保需披露担保方履约能力 [4][5] 关联交易与股东义务 - 公司不得为深交所定义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关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条件资助的除外 [5] - 对控股/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其他股东原则上需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资助,否则需说明原因及利益保障措施 [5] 操作程序 - 财务部负责资助前风险评估,内审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实施时需签署协议明确金额、期限等条款 [6] - 财务部需跟踪资助对象还款情况,逾期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做账务处理 [6] 信息披露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需披露资助事项,被资助对象出现还款困难、破产等情形时需及时公告 [7] - 逾期款项收回前不得追加资助,需披露逾期原因及补救措施 [7] 罚则与附则 - 违规提供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