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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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熙生物: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5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5-19 13:38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核心内容 - 规范华熙生物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财务信息可靠性,维护股东权益 [1] - 适用于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2] - 选聘决策流程: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禁止前置聘任 [1][3]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 需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固定场所、完善内控制度 [5] - 近三年无证券期货违法处罚记录,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无监管行政处罚 [5] - 需具备保密能力,符合中国证监会其他条件 [5] 选聘程序与职责分工 - 审计委员会或过半数独立董事/1/3以上董事可提议选聘 [6] -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流程、监督选聘、评估履职,每年向董事会提交报告 [7] - 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公平方式,禁止设置歧视性条件 [8] 选聘执行细则 - 选聘流程包含前期准备、文件审议、招采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9个步骤 [9] - 质量管理水平评分权重≥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15% [11] - 审计费用得分公式:(1-∣基准价-报价∣/基准价)×权重分值 [13] 费用调整与续聘规定 - 审计费用同比下降20%以上需披露原因 [15] - 续聘可免招标程序,聘期1年 [17] - 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年限合并计算,IPO审计服务不得超过2年 [19] 改聘与特殊情况处理 - 7种强制改聘情形包括分包、质量缺陷、泄密等 [21] -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在股东会陈述意见 [22] - 年度报告需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25] 监管与制度执行 - 对频繁更换事务所、审计费用异常变动等情况需高度关注 [27]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解释权归董事会 [28][29] - 制度生效需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30]
深科达: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5月)
证券之星· 2025-05-19 12:3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并提升审计质量,依据包括《公司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选聘范围涵盖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其他重要性相当的法定审计业务[2] - 选聘决策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控股股东不得干预选聘独立性[4]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候选机构需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质、固定场所、完善内控制度及专业团队[5] - 近三年无证券期货违法处罚记录,签字注册会计师无监管行政处罚[5] -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5] 选聘程序与评价标准 - 选聘提案可由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提出[6] -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确保公平,需发布包含评价要素的选聘文件[8][9] - 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权重≥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15%,采用基准价公式计算得分[10] 续聘与改聘机制 - 续聘同一事务所可简化流程,由审计委员会评估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14][16] - 改聘情形包括审计质量缺陷、资质丧失、无故拖延报告等,需前任事务所陈述意见[18][21] - 改聘需披露原因、前任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及新事务所执业质量调查结果[22] 审计费用与信息披露 - 审计费用可随物价指数、业务复杂度调整,降幅≥20%需说明原因[27][29] - 年报需披露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情况(满5年需轮换5年)[28] 监督与档案管理 - 审计委员会监督事务所工作质量,违规行为可能导致解约及责任人处罚[25][26] - 选聘相关文件需保存至少10年,禁止伪造或销毁[30]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31][32]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3]
深圳新星: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15 10:2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财务信息透明度,维护股东权益 [1][2] -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2][3] - 选聘范围涵盖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其他重要性相当的法定审计业务 [3]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 需同时满足六项条件: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固定场所与完善内控、熟悉财务法规、具备合格注册会计师团队、良好执业记录(近三年无刑事处罚)、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3] - 执业质量评估重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权重≥40%)与审计费用报价(权重≤15%) [7][12] 选聘程序与决策机制 - 提案权归属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1/3以上董事及其他法定主体 [4] -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禁止设置歧视性条件或量身定制条款 [5][9] - 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表决,并签订一年期审计业务约定书 [6][17] 费用调整与续聘规则 - 审计费用可随物价指数、业务复杂度等因素调整,降幅≥20%需披露原因 [9][19] - 续聘需审计委员会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质量,过半同意方可提交审议 [9][18] 改聘条件与过渡安排 - 改聘触发情形包括:重大执业缺陷、审计延误、资质丧失、主动辞聘、分包转包等 [10][20] - 变更需在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访谈基础上评估新所资质,且应在Q4前完成选聘 [11][23]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服务满5年后需冷却5年 [11][24]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 年报需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及履职评估报告 [13][25] - 选聘相关文件保存期限至少10年,禁止伪造或销毁 [16][28]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选聘合规性、协议履行情况等 [13][25] - 违规行为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经济追责及纪律处分,严重者永久取消合作资格 [14][26][27]
密封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14 11:20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并维护股东利益,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聘任其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行为,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视重要性参照执行[2] -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终由股东会决定,控股股东不得干预选聘独立性[3][4]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候选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主体资格、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固定场所及完善内控制度,熟悉财务法规且具备高质量注册会计师团队[5] - 需具备良好执业记录与社会声誉,能保密未公开信息,并符合国家其他法定条件[5] 选聘程序与评价标准 -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提议选聘议案,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选聘全过程[6][7]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需公平公正且不得为特定事务所定制条件,结果需公示[8][9] - 评价要素包含审计费用(权重≤15%)、资质条件、执业记录等,质量管理水平权重≥40%[10][11] - 审计费用得分以基准价(各报价平均值)计算,公式为:(1-∣基准价-报价∣/基准价)×权重分值[12] 费用调整与续聘限制 - 审计费用降幅超20%需披露原因,原则上不设最高限价,确需设置需说明依据[13] - 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不超过10年,审计项目合伙人满5年后需轮换5年[21][22] 改聘条件与信息披露 - 出现执业质量缺陷、无故拖延审计、资质丧失等情况时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23] - 改聘需在年度第四季度前完成,审计委员会需全面评估前任及拟聘事务所[24][25] - 年度报告需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及履职评估报告[28] 高风险情形与禁止行为 - 对频繁变更事务所、审计费用大幅波动、未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等情形需高度谨慎[29] - 事务所若分包审计项目、出具低质量报告或违规,经股东会决议后可永久禁用[30] 附则 -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自董事会审议日起生效[31][32][33]
力合微: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3-26 11:1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确保财务信息真实性和连续性 [1] - 选聘程序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主要股东不得干预独立审核职责 [1][3][4] - 选聘行为需符合《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候选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且近三年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处罚记录 [1][5]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后连续服务年限不得超过两年,重大资产重组等情形下服务年限需合并计算 [2][6] - 会计师事务所需拥有固定场所、完善内控制度及足够注册会计师资源,并熟悉财务会计相关法规 [1][5] 选聘程序与评价标准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需通过官网发布选聘文件并公示结果,禁止设置不合理条件或量身定制 [3][7] - 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且原则上不设最高限价 [4][11][12] - 非年报审计可采用简单程序,由内部审计部门直接选定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3][9] 续聘与改聘规定 - 续聘时需由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履职质量进行全面评价,肯定性意见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4][10] - 改聘条件包括分包转包、重大审计质量问题、无故拖延审计影响披露期限等六类情形 [5][6][16] - 年报审计期间改聘需由审计委员会尽职调查后提议临时委任,并提交股东会追认 [6][17][18] 改聘信息披露与过渡安排 - 改聘议案需披露解聘原因、前后任事务所沟通情况、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意见等八项详细信息 [8][22] -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在股东会陈述意见,董事会需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7][21]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服务的,审计委员会需调查原因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8][23] 附则与适用范围 - 重大资产重组专项审计及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参照本制度执行 [8][24]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 [9][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