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点有数(30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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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有数(301169)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08-28 10:51
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人[8][9] 关联交易类型 - 公司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12]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可采用成本加成法、再销售价格法等方法[15]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担保等除外)需董事会审议披露[18]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担保等除外)需董事会审议披露[19]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担保除外)需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18] 特殊交易规定 - 与关联人发生特定情形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19] - 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按对应金额适用规定[22] - 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或免按关联交易履行义务[30][32]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且过半数通过[2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4] - 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有利害关系人员回避[26] 审计监督 - 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审议等情况监督并在年报发表意见[27] 日常关联交易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含定价原则等条款,未定价要披露差异原因[27] - 可对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超预计重新提交审议披露[27] 资产溢价处理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比账面值溢价超100%且无盈利担保要说明原因及措施[29] 评估相关要求 - 关联交易涉及资产评估应披露评估机构等信息及结果[34] - 评估值与账面价值等差异超100%需详细披露原因及过程[35] - 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评估事项发表意见[35] - 必要时评估机构用其他方法验证并披露核查意见[36] - 评估基准日至披露日有重大影响事项需披露影响程度[36] 制度相关 - 制度术语含义与《公司章程》相同[38] - “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9] - 制度未尽事宜按规定执行,抵触时修订[39] - 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9]
零点有数(30116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08-28 10:51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公司及其下属部门、子公司和参股公司[2] 内幕信息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7]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8]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8]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8] 内幕信息知情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属知情人[10] 报备要求 -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知情人档案[13][16] - 重大事项应制作进程备忘录并在披露后五个交易日报送[23] 自查与追责 - 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自查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23] - 发现内幕交易2个工作日内披露情况及处理结果[23] - 对违规行为自查处罚并报北京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27] - 违规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对内部责任人处分,保留对外部追责权[28] 其他规定 - 知情人档案和进程备忘录至少保存10年[24] - 财务人员公告定期报告前不得泄露数据[27] - 控股股东筹划重大事项启动前做好保密预案并签协议[27] - 保荐人泄露内幕信息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责权[2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审议通过生效[31][32]
零点有数(301169)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08-28 10:51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称 "《上市监管指引第 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界定的关联方,包 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 司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 ...
零点有数(301169)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8-28 10:51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7]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一年内,董高所持股份不得转让[5] - 董高离职后半年内,所持股份不得转让[5] - 公司因欺诈发行等受处罚或移送公安,至股票终止或恢复上市前,董高不得减持[7] 交易时间限制 - 董高在公司年报、半年报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10] - 董高在公司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10] 收益处理 - 董高股票6个月内买卖,董事会收回所得收益[10] 特殊股份减持限制 - 持有公司5%以上或首发前股份的董高,90个自然日内大宗交易减持不超2%[13] - 持有公司5%以上或首发前股份的董高,90个自然日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超1%[13] 报告与披露 - 董高股份变动应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公告[18] - 董高减持应15个交易日前报告并预披露计划,每次披露不超3个月[19] - 减持数量或时间过半、公司重大事项时,董高应披露进展[20] - 减持计划完毕或未实施,董高应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1] 股份锁定 - 公司上市满一年,董高新增无限售股75%自动锁定,未满一年100%锁定[25] 额度计算 - 每年首个交易日,董高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上年末持股数25%计算[25]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29]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0]
零点有数(301169)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8 10:51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含1名职工代表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4] 董事长选举 -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6] 董事会秘书 - 公司设1名董事会秘书负责多项事务[10] 定期会议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4] - 变更定期会议需在原定召开日前2日发书面变更通知[23] 临时会议 - 八种情形下董事长应召开临时会议,提前3日通知,紧急情况可口头通知[17][21] 会议召开 -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通过其他方式召开[25] - 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5] 董事委托 -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有委托限制[27][29] 会议决议 - 普通提案需超过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担保事项另有要求[35] - 董事回避时,相关会议和决议有特殊规定[37] 提案审议 - 提案未通过,一个月内条件未变不应再审议相同提案[37] 会议档案 -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44] 术语定义 - “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46] 独立董事权利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要求延期会议或审议事项,董事会应采纳[38]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提议暂缓表决并提再次审议条件[38]
零点有数(30116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8-28 10:51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 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 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 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 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 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
零点有数(301169) -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5-08-28 10:51
审计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4] 内部审计工作安排 - 内部审计人员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10] - 内部审计人员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10] - 内部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11] - 内部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11]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6]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审计一次[20] - 内部审计部门在业绩快报披露前对其审计[20] 资料保存 -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14] 内控评价报告流程 - 公司根据内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资料出具年度内控评价报告[24] - 内控评价报告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6] - 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控有效性出具非标准报告,董事会需做专项说明[26] - 公司在年报披露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内控评价和审计报告[26] 其他 - 内部审计部门应适时安排内控后续审查并纳入年度计划,发现重大缺陷或风险及时报告[17] - 公司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绩效考核指标之一[28] - 对有功审计人员和揭发检举人给予表扬或奖励[28]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33]
零点有数(301169)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08-28 10:51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 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办理信息披露、公 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以及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 ...
零点有数(301169)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8-28 10:51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 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 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 业务和法规的人 ...
零点有数(301169)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08-28 10:51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及《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