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认证(30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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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认证(300579) -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12-16 10:00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8] - 中期报告需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8] 信息披露事项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应披露[11] -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其他董事、高管无法正常履职达或预计达三个月以上应披露[11] - 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9]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应立即披露[1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披露[14][18] 信息披露责任 -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5] - 董事等对定期报告前后态度不一将追究法律责任[25]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7][23][26]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24] -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当日上报[18] - 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要严格保密并登记知情人[20] - 公司与特定对象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21] - 董事会办公室接收监管部门文件后需通报并组织回函[23] - 信息披露档案保管期限同公司经营期限相同[23]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制度废止[28]
数字认证(300579) -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2025-12-16 10:00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认证"或"公 司")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的子公司,包括各全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一)权益性融资 1.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 2.控股子公司的增资行为。 (二)债务性融资 1.公司以公开形式发行各类债券的行为; 2.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综合授信并进行借款的行为; (二)规模与需求相对应; (三)成本、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四)长远与当前利益兼顾; (五)资本结构安排合理。 ...
数字认证(300579) -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5-12-16 10:00
制度规范 -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遵循合规、平等、主动和诚信原则[2,3]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制度废止[22] 沟通管理 - 与投资者沟通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等多方面信息[7] - 通过官网、互动易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5] 会议要求 - 特定情形下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含业绩说明会[8,9] - 年报披露后及时开业绩说明会并征集提问[9] 职责分工 - 董秘负责组织协调,董办为专职部门[11] - 各部门配合信息采集和解答提问[11,18] 活动规范 - 活动以公开披露信息交流,防泄露未公开信息[14] - 接受调研时要求调研方提供资料并签承诺书[15] - 控股股东接受调研前告知董秘,原则上其全程参加[16] 信息审查 - 严格审查非正式公告信息,设审阅或记录程序[17] - 互动易信息指派专人处理,回复需董秘审核[17,18] 档案记录 - 形成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不少于三年[19][20] - 活动结束编制记录表并次交易日开市前刊载[19]
数字认证(300579) -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12-16 10:00
关联交易金额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需经程序并披露[9]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程序并披露[9]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报告[9]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 - 连续十二个月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适用规定[12] 关联投资与资助 - 向关联人投资或共同投资应提交董事会,达标准提交股东会[12]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参股公司资助需程序并股东会审议[13] 关联担保与披露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13] - 达到披露标准关联交易需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4] 日常关联交易 - 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需重新程序和披露[14] - 年报和半年报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14] - 超三年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每三年重新程序和披露[14] 特殊交易豁免 - 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招标等交易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一方现金认购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交易免按关联交易履行义务[16] 关联人资金往来 - 与董事等关联人经营性资金往来需审议程序和披露[17] - 控股股东等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经营性资金[17] -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等关联人垫支费用等提供资金[17] 资金占用审查 - 注册会计师需对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18]
数字认证(300579) -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2-16 10:00
担保审议规则 - 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5] - 九种情形需经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6][7] - 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保满足条件可免提交股东会审议[6] 担保限制 - 不得为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担保,不得超股比为参股企业担保[9] 担保额度与反担保 - 可对两类控股子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提供反担保应比照担保规定执行[11] 担保后续管理 - 持续关注被担保人财务及偿债能力,及时采取措施[11]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1] 担保披露 - 拟对外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特定情形下已披露担保事项需再次披露[14]
数字认证(300579) -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12-16 10:00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 董事会予以解聘。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等 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 勤勉 ...
数字认证(300579) -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2-16 10:00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 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 ...
数字认证(300579) -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12-16 10:00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 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
数字认证(300579) -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12-16 10:00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 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 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各全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可能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主体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 ...
数字认证(300579) -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2-16 10:00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 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