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相股份(3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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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股份(30042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8 12:42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促进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红相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占2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 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
红相股份(300427)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2:42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 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 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 ...
红相股份(300427)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8 12:42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工作细则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 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红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 作。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与总经 理一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借款 1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 ...
红相股份(300427) -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2:42
管理规定 - 子公司需3个工作日内将三会决议及纪要抄送公司董秘并报证券部门备案[6] - 公司委派的董监事应占子公司董监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8] - 子公司高管聘任和解聘需经公司批准[8][9] -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经子公司董事会审批后需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11] - 子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变动应向公司证券部门报备[12] - 子公司绩效考核指标由相关主体制定,制度报公司审批后执行[12] - 子公司总经理应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报公司批准[14] 业务审批 - 子公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按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制度报公司财务中心备案[15] - 子公司大额采购及新增重要供应商审批须向公司请示[16] - 子公司投资建议需提交公司投资部审核并提请公司审批[24] - 子公司投资项目需经多程序审批[24][25] 数据报送 - 子公司每月8日内上报资金收支月报等,季度5日内上报业绩快报,年度5日内上报业绩快报[20] - 子公司季度8日内上报季度财务资料,年度8日内上报年度财务资料[20] - 子公司半年度报表增报上半年财务分析[20] - 子公司每年度末或下年初编制下一年度年度预算[20] 监督考核 - 公司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状况跟踪监控与评估分析[27] - 子公司应按公司制度要求管理信息披露事务[29] -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审计监督[32][39] - 子公司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对董监高进行考核并奖惩[34]
红相股份(300427)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10-28 12:42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 ...
红相股份(30042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2:42
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向合并报表外主体担保视同自身担保[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1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5]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5] 审议程序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为关联人担保需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6] 担保额度与管理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可对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27] 追偿与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了解债务偿还并披露信息,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9]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董事会[30]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31]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责任人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32] -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且按份额担责,公司应拒绝承担超出份额外的保证责任[33]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公司应及时披露[36] 责任追究与制度生效 - 公司董事、经理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责任[39] - 责任人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40]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38]
红相股份(300427)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2:42
股份交易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2] -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 -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6] -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6] - 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得在买入本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6] 信息申报要求 -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及其亲属身份信息[9] - 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及其亲属身份信息[9] - 现任董事、高管在已申报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9] - 现任董事、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及其亲属身份信息[9] 股份转让规定 - 公司董事和高管计划转让股份,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10] -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1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1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1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1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股份[18] 违规处理措施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将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董事会收回所得收益并披露[21]
红相股份(30042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2:42
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实施,该子公 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须遵守本制度。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 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募集资金要做到规范、公开、 透明。 第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 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保 ...
红相股份(30042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2:42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2] -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董,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特定股东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董[3][4] - 有违法违规记录者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独董[4][5] - 连续任职6年后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5]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7] 独立董事提名与解除 - 董事会、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5] - 连续2次未亲自参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8] 专门委员会要求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董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13]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和薪酬方案[13]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财务信息,事项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13]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14]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选择标准和程序[14]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7]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10年[18]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年报披露[18]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8] - 特定事项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15] 制度相关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19] - 未尽事宜按法律规定执行[19] - 抵触时按规定执行并修订[19]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9] - 所属公司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标注时间为2025年10月[19]
红相股份(300427)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8 12:42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 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 板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 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