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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直科技(300235)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09:01
内幕信息管理 -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秘为保密工作负责人[2] 内幕信息界定 - 一年内购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属内幕信息[6]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等一次超30%属内幕信息[6]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控人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6] 信息保存与处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12] - 发现违规应在二日内报送情况及处理结果[14]
方直科技(300235)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09:01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方直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
方直科技(300235)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09:01
审计组织架构 - 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过半数,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6] - 审计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6][9] 审计工作频率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6][9] - 审计部每年至少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10] -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和资金往来检查一次[10]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审计一次[21] 审计范围与权限 - 内部审计涵盖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业务环节[10] - 董事会授予审计部开展内审等多项权限[11] - 审计部开展经营、财务等多种类型审计[12] - 审计部对投资等重要事项及时审计[18][19][20] 审计结果处理 - 审计部督促整改内控缺陷并监督落实[10] - 审计委员会根据报告对内控有效性出具评估意见并报告董事会[10] - 审计委员会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5] - 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报告,董事会做专项说明[26] 其他规定 - 审计部拟定下年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实施[17] -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需其出具内控审计报告[25] - 审计部发现重大缺陷或风险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23] - 审计委员会认为内控有重大问题,董事会报告并披露[18] - 公司建立审计部激励与约束机制[29]
方直科技(300235)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09:01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 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被投资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或者虽然未超过 50%,但是依 据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或其他安排等能对被持股公司生产、经营、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对其构成控股。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 ...
方直科技(300235)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09:01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1 解和认同;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
方直科技(300235)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09:01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 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 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
方直科技(30023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09:01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募集资金投资境外 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 安 ...
方直科技(300235) - 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09:01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方直科技(30023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7 09:01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 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等规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度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 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商誉损害、监管处 罚或重大经营风险等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问责人)的问责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 ...
方直科技(30023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09:0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及其他导致职务终止的情形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