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星智能(00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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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星智能: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2024-04-24 12:44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事项 | 是/否/不适用 | 说明 | | --- | --- | --- | | 一、内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运作 | | | | 1、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是否为专职,并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 是 | | | 董事会任免。 | | | | 2、公司是否设立独立于财务部门的内部审计部门,是否配置 | 是 | | |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 | | | 3、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 是 | | | 4、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如下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 —— | —— | | (1)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 是 | | | (2)对外担保 | 不适用 |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对外担保行为 | | (3)关联交易 | 是 | | | (4)证券投资 | 不适用 |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证券投资行为 | | (5)风险投资 | 不适用 |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风险投资行为 | | (6)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 不适用 | 报告期内公司未对外提 ...
威星智能: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2024-04-24 12:44
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 2023年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应出席6次,实际出席6次[3] - 2023年召开3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列席3次[3] - 2023年独立董事核查多项事项,认为均合理合规[6][7][9][11][12][14] - 2023年独立董事履职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开展会议[20] - 2023年独立董事听取财务状况和审计工作安排[24] - 2023年独立董事主动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27] 未来展望 - 2024年独立董事将继续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并提供建议[32] 其他新策略 - 独立董事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搜寻优秀人才并提建议[21] - 独立董事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参与公司战略事项讨论和制订[22]
威星智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2024-04-24 12:44
公司治理 - 公司章程和治理制度完备合规且执行有效,董监高履职正常,无同业竞争[1] 内部控制 - 按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部门,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按季度开展工作[2] 信息披露 - 已披露公告与实际一致、内容完整,无应披露未披露事项,流程合规[2] 其他方面 - 建立防占用制度,无占用情形,关联交易合规公允[2] -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且有效执行,无违规占用和变更用途情况[3] - 业绩无大幅波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无明显异常[3] - 公司和股东均完全履行相关承诺[3] - 执行现金分红制度,大额资金往来有真实背景,生产经营无重大风险[3] 检查结果 - 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在各方面存在问题[4]
威星智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2024-04-24 12:44
董监高股份转让规定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直接及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不超1000股可一次性卖出[8] - 上市已满一年,董监高证券账户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未满一年则按100%锁定[10] - 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出售股份不得超50%[10] 股份额度计算 - 每年首个交易日,中深登记以上年末股份量为基数按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法定额度[9] - 离任人员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按50%比例计算可出售股份额度[11] 再聘任规定 - 董监高离任后三年内拟再聘任,公司应提前5个交易日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5个交易日未异议方可审议[12] 增持规定 - 拥有权益股份达已发行股份30% - 50%,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2% [17] - 拥有权益股份达已发行股份50%以上,继续增持不影响上市地位[17] - 披露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超六个月[18] -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需披露增持进展公告[19] - 特定情形增持股份比例达2%等需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结果公告[20] 信息申报与披露 - 董监高应在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及亲属身份信息[6] - 董监高股份变动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公告[23]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董监高买卖股票情况[23] - 公司需披露报告期末董事等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等事项[24] - 董事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规买卖股票,公司董事会应披露相关情况及补救措施[24] - 董事等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规定时,应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24] - 需披露收益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具体情况等[29] 买卖限制 - 董监高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前3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4] - 董监高在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4] 违规处理 - 董事等违反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26] - 情节严重时,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处分或交相关部门处罚[26] 制度执行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监高、特定自然人等及持股5%以上股东[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需遵守《证券法》短线交易规定[14]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28] - 制度与相关规定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修订[28] -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28] - 制度及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8]
威星智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2024-04-24 12:44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8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 易、要约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 约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 | --- | --- | | 的其他方式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方式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 | 司合并; | 司合并; |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 | 者股权激励; | 者股权激励;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 |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 | 购其股份的; | 其股份的;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 |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 (六)上市公司为 ...
威星智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2024-04-24 12:4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133号)《关于核准浙江威 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于2022年11月1 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275,37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 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5.01元,共计募集人民币379,383,393.76元,扣除与发行 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193,656.0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2,189,737.74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年11月2日出具的天健验(2022)57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东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浙江威星智能 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星智能"或"公司")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的保荐机构。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威星智能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 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
威星智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合理性说明
2024-04-24 12:44
合理性说明 2024 年 4 月 23 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 相关规定,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现对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事宜,基于勤勉尽责立 场,发表如下意见: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谢会丽 陈三联 张 妍 关于 2024 年第一季度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 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 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依据充分,符合公司资产现状。本次 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地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使公司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事项。 ...
威星智能: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2024-04-24 12:44
内部控制情况 - 东吴证券对威星智能2023年度内控自评报告核查[1] - 内控评价基准日,公司无财务与非财务内控重大缺陷[2] - 评价基准日至报告发出日,未发生影响内控评价结论因素[2] 评价结论 -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完备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4] - 2023年度公司内控制度执行良好,自评报告符合实际[4]
威星智能:2023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
2024-04-24 12:44
2023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Report 2023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 03 /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3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 / 04 06 / 关于本报告 07 / 董事长致辞 供应链管理 46 / 供应商准入 46 / 合格供应商考核 47 / 供应商动态管理 47 / 稳定供应 48 / 智能制造 50 / 供应商廉洁 环境与安全管理 53 / 节能降耗 55 / 温室气体管理 56 / 废气管理 57 / 噪声管理 57 / 废水管理 57 / 废弃物管理 58/ 安全管理 以人为本 关于威星 12 / 公司简介 15 / 利益相关方沟通 16 / ESG 重要性议题 17 / 资质荣誉 18 / 体系认证 规范运营 22 / 公司治理 27 / 信息化建设 29 / 党建引领 高质量发展 33 / 研发创新 37 / 质量保障 40 / 知识产权 42 / 客户服务 61 / 员工权益 64 / 人才培养 66 / 职业发展 66 / 员工关怀与职业健康 70 / 社会 ...
威星智能: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2024-04-24 12:44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 3—8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3138 号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威星智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威星智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威星智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 1145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 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星智能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