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高科(00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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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高科: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周伟良)
2024-04-25 11:49
公司决策 - 2023年召开5次董事会和1次股东大会[2] - 同意使用不超过50000万元自有资金现金管理[6] - 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5] - 同意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 - 同意聘任金小红为副总经理[8] - 同意计提商誉减值准备[6] - 同意进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9] 财务情况 - 截至2023年6月30日新审批对外担保额度0万元[6]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已审批对外担保额度0万元,未到期担保余额0万元[6] - 2023年上半年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正常,无占用资金情况[7] 其他事项 - 独立董事现场出席2次董事会,通讯出席3次[2] - 参与提名委员会工作,审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12] - 审查董监高尽职情况和2023年度高管薪酬方案[12] - 审阅内审部审计工作,参与财报编制沟通审核及续聘事务所工作[12] - 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和咨询机构[13] - 公布1927278881@qq.com方便与投资者沟通[14] - 2024年董事会换届,独立董事任职满六年不再担任[14]
宏达高科: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04-25 11:49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以下称"《独立董事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 ...
宏达高科: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张敏华)
2024-04-25 11:49
独立董事任职情况 - 张敏华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1] - 提名人与张敏华无利害关系[1] - 张敏华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3] - 张敏华无不良情况且任职合规[5][6] - 张敏华承诺履职尽责[6][7]
宏达高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2024-04-25 11:49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天健上年末合伙人238人,注册会计师2272人,签过证券报告的836人[1] - 2023年业务收入34.83亿,审计收入30.99亿,证券收入18.40亿[1] - 2023年客户675家,审计收费6.63亿[1] 公司决策 - 2023年4月、5月会议通过续聘天健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2][5] 审计结果 - 天健对公司2023年度财报及内控审计,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3] 审计评价 - 审计委员会认为天健2023年年报审计表现良好,按时完成工作[7][8]
宏达高科:独立董事自查报告-周伟良
2024-04-25 11:49
人员任职 - 周伟良2016年5月起任宏达高科独立董事,2023年任职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1] 人员自查 - 周伟良不属特定股份比例股东及亲属[1] - 周伟良2023年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情形[1]
宏达高科: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2024-04-25 11:49
独立董事评估 - 公司董事会评估独立董事周伟良、平衡、高琪独立性[1] - 三位独立董事符合独立性要求[1] - 评估意见发布于2024年4月24日[2]
宏达高科: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4-04-25 11:49
监事会会议 - 2023年度监事会召开四次会议[3] - 各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及报告[3][4][5] 审计与资金管理 - 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7] - 公司用自有资金现金管理,规模不超5亿可滚动使用[8]
宏达高科: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2024-04-25 11:49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平衡)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在 2023 年任职期间认真履行 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 立意见。现将 2023 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1、本人出席会议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5 次董事会和 1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有关会议 情况如下表所列: | 应出席董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 | | | 是否连续 | | --- | --- | --- | --- | --- | --- | | 事会会议 | 现场出席 | 通讯方式 | 委托出席 | 缺席 | 两次未亲 | | 次数 | | | | | 自出席 | | 5 | 4 ...
宏达高科: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2024-04-25 11:49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07年7月11日核准首次发行2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8月3日在深交所上市[5] - 公司注册资本为176,762,528元[6] - 公司股份总数为176,762,528股,每股面值1元[12]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收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应10日内注销,用于合并等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18] - 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10%,3年内转让或注销[18] - 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20] - 持股5%以上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20]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股东对决议有异议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4]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书面请求诉讼[24] - 监事会、董事会30日内未诉讼,股东可直接诉讼[25] 股份质押与重大事项审议 - 持股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质押股份应当日书面报告公司[27] - 股东大会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事项[29]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29][3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31] 股东大会相关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1] -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35] - 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39]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41]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41]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42]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50] 董事与监事选举 - 董事会可1/2多数通过提名候选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可推荐[53][54] - 监事会可1/2多数通过提名候选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可推荐[54] - 候选董事或监事须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2以上票数方可当选[55] 利润分配与报告披露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88]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88] - 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90] 其他规定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解聘或不再续聘提前30天通知[96][97]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需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102][103]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06] - 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06]
宏达高科: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24-04-25 11:49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 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 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1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