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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股份(6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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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股份(600707) - 彩虹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7 10:46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独立董事候选人近36个月无相关处罚和谴责通报[10][11]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3] 提名与补选 - 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10] - 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职致比例不符,60日内完成补选[14] 职权行使 - 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8] - 特定事项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3] 会议相关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前5天发通知,记录保存10年[27][28]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保存10年[31]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书面延会,董事会应采纳[32]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股5%以上或有重大影响股东[35] - 中小股东指持股未达5%且非董高股东[35] 费用与津贴 -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相关费用[34] - 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34]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审议通过后实施[37][38] - 制度未尽依法规和章程执行[36]
彩虹股份(600707) - 彩虹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7 10:46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工作程序、议事规则,提高工 作效率,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1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彩虹股份(600707) - 彩虹股份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7 10:46
公司股份 - 公司1992年8月11日首次定向募集发行3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5] - 公司注册资本为3,588,389,732元[8] - 公司设立时发行30000万股,向发起人发行15000万股[19] - 公司已发行3,588,389,732股人民币普通股[20] 股份交易与限制 -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 为公司利益提供财务资助,累计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 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不超已发行股份总数10%,并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2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9]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董事会收回[30] 股东权益与义务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可请求法院认定无效,程序或方式违法可60日内请求撤销[38][40]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诉讼[41] - 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达5%时,应书面报告公司[45]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等情形应书面报告[45] 股东会相关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5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60]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60]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6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60]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60]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须经股东会审议[61]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会审议[61]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会审议[61]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须经股东会审议[61]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76] - 出现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等情形,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7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81] - 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应在十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82]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公告通知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8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9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93] - 公司召开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89] -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应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91] - 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自提交提案日至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期间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93] - 公司董事会等可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无偿并充分披露信息[105] - 股东会审议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111]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11]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19]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0]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122] - 公司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决议在会议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126] - 非经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非董高人员订立管理合同[127] - 股东会决议由出席董事和董秘签字生效,董事均未出席由股东签字生效[124] - 关联股东不参与关联交易投票表决,公告应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125] - 董事候选人提名需在股东会召开十日之前提交相关资料[128]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130] - 等额选举中董事候选人获票超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当选[135] - 差额选举中获票超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且人数符合要求者当选[136]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39]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对外投资单个项目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5%,年度累计不超50%[142] - 董事会收购或出售资产单个项目或年度累计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连续十二个月内向同一当事人交易不超三次[142] - 董事会资产抵押年度累计金额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0%[142] - 董事会关联交易单一合同或连续十二月内同类标的交易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142]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50] -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163] - 独立董事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165] - 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其他董事一致,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167][168] -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职务[169] - 独立董事同时在境内其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时,不得超过三家[170]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156] - 董事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职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157] - 董事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免责[159][160] - 公司收到董事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156] - 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审议批准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17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7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或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75] -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中前三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79] - 特定事项需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0]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184] - 公司应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184]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86]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187]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187]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职工董事一人[190] -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192]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提前十日书面通知[195]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十日内召集[196] - 临时会议提前五日通知,紧急情况除外[196] - 董事会会议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99] - 有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表决,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且过半数通过决议,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200] - 公司应自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致比例不符规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88]
彩虹股份(600707) - 彩虹股份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
2025-08-27 10:46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除应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 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 事会秘书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 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
彩虹股份(600707) - 彩虹股份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08-27 10:46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离 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离职包括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 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定解除董事职务,自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在补选或者改选的董事就任前,辞任董事仍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职责: 1 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 ...
彩虹股份(600707) - 彩虹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8-27 10:46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 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 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
彩虹股份(600707) - 彩虹股份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08-27 10:46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履行职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 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当尽职尽责,落实各项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资金占用和 ...
彩虹股份(600707) - 彩虹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8-27 10:46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 ...
彩虹股份(600707) - 彩虹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8-27 10:46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 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
彩虹股份(600707) - 彩虹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8-27 10:46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 为,确保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 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 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 (二)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 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三)公司及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 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