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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银行托管业务迎新规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15 12:16
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银行托管业务在产品准入、非标资产托管、垫资行为及风险资本计提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旨在规范业务并明确托管机构责任边界 [1] 法规概述与实施时间 - 该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 - 为存量业务设置了3年的过渡期 [2] 托管机构责任边界明确 -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承担的十三条职责,将责任限定在托管业务内,不得承担产品风险、垫资、兑付等责任 [3] - 禁止承担的职责包括:承担托管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为产品提供担保或保证收益;为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证投资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保证产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对划出托管账户及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参与产品管理人的投资决策;违规代替管理人进行信息披露;承担因管理人未接受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责任;负责未兑付产品的资金追偿等程序;承担非因本机构履职错误或过失造成的资产损失;以及其他监管部门规定不属于托管范围的职责 [3]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的重要新增与调整 - 正式办法新增并明确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 [4] - 新增并明确禁止“违规代替产品管理人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托管产品信息披露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4] - 针对部分托管银行为货币基金提供T+0快赎服务(通常涉及垫资)可能引发的风险转移问题,办法给出了3年过渡期安排 [4] - 要求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业务,自办法施行起三年内整改完成 [4] - 对于已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的,商业银行应按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评估风险,根据规定进行资产风险分类,并计提减值准备和资本 [4] 非标准化资产托管的特别要求 - 办法新增对非标准化资产托管的特别要求 [4] - 当托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时,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经充分评估后开展托管业务 [4] - 商业银行应评估产品管理人的资本实力、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市场影响力等方面 [5] - 商业银行应评估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标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等方面 [5] 托管银行的估值职责 - 办法明确托管银行在估值中承担复核职责 [5] - 商业银行提供资产估值服务的,应在托管合同中明确约定估值对象、原则、方法、时间及差错处理等内容,并严格按约定执行 [5] - 使用模型估值的,应审慎确定模型参数,不得随意调整 [5] - 商业银行估值结果与产品管理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及时提示管理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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