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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AMC迎重磅监管新规:回归主业严限跨区经营,划定五大红线
第一财经· 2025-07-16 09:38
监管政策出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填补地方AMC监管制度空白,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和五大经营红线[1] - 《办法》旨在引导地方AMC规范稳健经营,防范化解中小金融机构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1] - 监管政策与2023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一脉相承,体现对不良资产行业行为监管和主体监管要求[2] 监管职责分工 -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地方AMC负总责,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制定规则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3] - 地方AMC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统一负责,不得下放[3] - 监管职责分工细化落实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与2021年征求意见稿内容一致[3] 业务范围限制 - 严格限制跨区经营,地方AMC须立足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仅少数情形例外[4] - 将七项业务全部纳入省级区域限制,强化"区域金融稳定器"定位[4] - 未明确地方AMC能否跨省开展不良资产二级市场业务,执行标准需通过实践进一步明确[5] 经营红线划定 - 禁止与转让方约定本金保障、固定收益或隐性回购[5] - 严禁协助金融机构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5] - 不得收购虚构资产或以不良资产收购名义变相融资[5] - 禁止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通道、新增隐性债务[5] - 严禁违规输送利益或协助逃废债务[5] 行业发展现状 - 全国共有59家地方AMC纳入监管名单,其中国有控股机构46家(占比77.97%),民营及外资控股机构13家[6] - 行业形成"金字塔"结构,头部5家地方AMC总资产规模占行业40%以上[7] - 面临四大全国性AMC竞争加剧和经济下行周期不良资产处置难度加大等挑战[7] 转型发展方向 - 需防止重新回到政策性处理不良资产的老路或突破市场规则随意受让不良资产[7] - 建议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吸引多种所有制资本入股,形成股权制衡[8] - 坚持市场化收购和转让不良资产,发挥市场化机制约束作用[8] - 加快政策支持和制度创新,将不良资产处置损失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核销[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