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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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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26 09:46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一、基本情况 国家建立核事故应急准备金制度,保障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经费。核应急准备资金分为场内核应急准备资金、场外核应急准 备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所需的核应急准备资金。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主要是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中,由核电企业按规定承担 上缴的场外核应急专项收入。 1993年8月,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的危害,国务院制定《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124号),并于2011年1月进行修订,明确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承担,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和地方人民政府共 同承担。 2007年9月,财政部、国防科工委联合印发《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管理规定》(财防〔2007〕181号),明确了核电厂核 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的征收标准、缴纳方式等。 2018年1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 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的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政策依据 (一)基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