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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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相关政策常见误区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19 14:26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体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1][3] -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指嵌入计算机硬件或机器设备并一并销售的组成部分[3] - 进口软件产品经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享受政策 本地化改造需重新设计、改进或转换 单纯汉字化处理不适用[3][6] 软件产品资格认定要求 - 需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4] - 嵌入式软件产品与硬件设备一并销售时 必须分别核算软件和硬件部分的成本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政策[4][7] 即征即退税额计算方法 -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其中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按销售额×13%计算[7] - 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销售额通过合计销售额减去硬件销售额确定 硬件销售额可按最近同期同类价格、其他纳税人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10%)计算[7] 可享受政策的收入范围 -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时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 按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7] 进项税额分摊规则 - 销售软件产品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劳务时 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部分[7] -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如设计计算机设备、工具软件、测试设备等)的进项税额不得分摊[7] - 分摊方式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且备案后一年内不得变更[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