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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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
新华社· 2025-09-29 11:15
法规修订核心内容 - 明确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纳入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范围 [1] - 新增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报送要求 需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 注册地 联系方式 平台服务协议 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 [1][17] - 新增对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处罚措施 责令限期补报 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1][26] - 新增反制措施条款 对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国家或地区 中国政府可采取收取特别费用 限制船舶进出港 限制获取数据信息等反制措施 [2][29] - 统一将条例中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 国际海运经营活动监管框架 - 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包括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以及国际船舶代理 国际船舶管理 国际海运货物装卸 国际海运货物仓储 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辅助性经营活动 [5] - 国际客船 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需经行政许可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30日内审核完毕 [6] - 国际集装箱船 国际普通货船运输及无船承运业务实行备案管理 需在开业15日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6][7] -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需取得经营资格 新开 停开航线或变更船舶 班期需提前15日公告并备案 [10][13] - 运价实行备案管理 公布运价备案满30日生效 协议运价备案满24小时生效 经营者必须执行生效备案运价 [12][14] 经营者行为规范 - 禁止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运价提供服务 禁止暗中给予回扣 禁止滥用优势地位实施歧视性价格等损害市场秩序的行为 [15] -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间运输业务 不得利用租用中国籍船舶或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 [15] -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可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 签提单 报关 承揽货物 代收运费等业务 并需代扣代缴外国经营者税款 [15][16] -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可经营船舶买卖租赁 机务海务 船员招聘 船舶技术管理等业务 [17] 外商投资特别规定 - 外商可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 国际船舶代理 国际船舶管理 国际海运货物装卸 国际海运货物仓储 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18] -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18] - 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本条例 [28] 调查与处罚机制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可能损害公平竞争的协议行为 联营体承运份额超30%行为及其他垄断行为实施调查 [19] - 调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 调查期限不超过1年 可延长半年 [19][20] - 对损害公平竞争行为可采取责令修改协议 限制航班数量 中止运价本等限制性措施 [23] - 未取得许可经营国际客船 危险品船运输的 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或20-100万元罚款 [24] - 外国经营者非法经营中国港口间运输的 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或20-100万元罚款 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24] - 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责令补办 逾期不补办的处1-5万元罚款并可撤销资格 [25] - 未执行运价备案的处2-10万元罚款 [25] - 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