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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宝盛里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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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转账备注“订金”后对方反悔,主张双倍返还被法院驳回
新京报· 2025-09-26 08:16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通讯员刘金霞)王女士欲购买房屋,遂向房主蓝天公司(化名)转账10万元,并备 注"订金"。蓝天公司尚未签署合同之前即反悔,不再出售房屋,并于当日将10万元返还王女士。王女士 认为此10万元依合同条款具有"定金"性质,故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该转账不具有"定金"性质,判决驳回王女士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蓝天公司辩称,其未在《补充协议》签字,该协议未成立,双方未就"定金"达成合意,且已经退回10万 元,不构成事实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之间的定金合同不成立。王女士在转账时附言"订金",意味着该 笔款项应为意向金,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因此不同意双倍返还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 成立。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王女士与蓝天公司就购买房屋事宜进行磋 商,《补充协议》虽有关于定金的条款,但蓝天公司并未在该合同中签字盖章,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 系并未成立。双方未签订书面定金合同,蓝天公司亦未出具收据等书面凭证认可"定金"性质,说明双方 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