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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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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自收自支单位经营利润发放“额外奖金”的定性
案件基本情况 - 某市A单位在2006年至2016年间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后改制为企业 [1] - 2014年至2016年,单位党委书记、主任黄某与副主任陈某商议,指使财务科长袁某、会计林某参与 [1] - 通过虚构交易、通过其他公司倒账等形式从单位账户套取经营利润,用于发放年度“额外奖金” [1] - 发放数额由黄某确定,其中黄某分得60万元,陈某分得30万元,袁某分得20万元,林某分得15万元,总额125万元 [1] - 单位普通员工对此不知情,事后通过虚列开支、使用无真实业务的发票平账 [1] 行为定性分析 -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违反了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属于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滥发奖金,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2] -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责任,因黄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经营利润分给部分人员 [2] - 第三种观点(作者同意)认为黄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犯罪数额为125万元 [2] 不构成违规发放奖金的理由 - 滥发奖金一般履行了正当财务手续,单位内部知情度较高,而本案未履行正当手续且普通员工不知情 [3] - 违规发放津贴通常使用单位具有支配权的资金,发放对象往往是全体职工且过程有据可查,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行为不具备这些特征 [3] 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理由 -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体现单位意志,而本案发放奖金未经单位集体决策,仅体现涉案少数人意志 [4] - 私分国有资产对内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有发放依据和领取手续,而本案通过对内隐蔽的方式平账,不具备此特征 [4][5] 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的依据 - A单位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其经营所得利润属于公共财物,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能随意支配 [5] - 黄某明知正常发放奖金程序,仍违反规定发放并平账,使公款支出脱离监管,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6] - 黄某、陈某、袁某、林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通谋,客观上共同实施了贪污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6] - 在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应按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总额认定,故黄某的犯罪数额为125万元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