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车辆营运性质改变
icon
搜索文档
网约车以“非营运”性质投保,出事故负全责遭拒赔
新京报· 2025-05-13 08:06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网约车司机李师傅为省保费,将实际用于营运的车辆以"非营运"性质投保商业 险。在一起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以"改变车辆用途导致风险显著增加"为由拒绝商业险赔付。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仅承担交强险2000元赔偿,剩余3900元 修车费由李师傅自行承担。 记者了解到,网约车司机李师傅在载客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师傅负全部责任。受损方 起诉,要求李师傅赔偿修车费5900元。经查,李师傅的车辆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 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但保单显示,李师傅的车辆保险性质为"非营运"。 保险公司提出,由于李师傅擅自改变车辆营运性质,且该情形已在保险条款中作出"加粗"提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属于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免赔的情形。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 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履行该项通知义务,则保险人对因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