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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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用人单位可为超龄劳动者单独缴纳工伤保险了!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08 00:46
辽宁省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 - 自2025年5月1日起辽宁省允许用人单位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该政策覆盖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但不包括家政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5][7] - 参保人员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 年满16周岁的职业学校实习学生 以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等见习人员 其中超龄劳动者为强制参保 实习学生和见习人员为自愿参保[9] - 月缴费基数按当年职工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劳动报酬难以确定的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申报 实习学生等无劳动报酬人员按缴费基数下限申报 费率按用人单位对应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执行 特定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10][11] - 用人单位需线下申请参保登记 提交劳务合同、雇佣协议等用工关系证明 以及《承诺书》和《申请表》 参保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缴费 每次申请均需提交承诺书和申请表[12][13][14] - 2025年5-6月缴费征期延长至6月30日 期间补缴5月费用免收滞纳金 未按时参保缴费在6月底前补缴的 期间发生工伤可享受待遇 2025年7月1日起其他人员单险种参保不实施补登记[16] - 工伤保险关系自参保次日起生效 若未按时缴费则自实际缴费次日起生效 未按规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 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费用[18][20] - 超龄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 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停发伤残津贴 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基金补足差额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享受原待遇 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基金补足差额[22] - 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近亲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25] -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配合提供材料[27][28] -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补充保险 与超龄劳动者等签署协议约定从业岗位、报酬支付等内容 同时建议在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基础上购买补充工伤保险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0]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政策 - 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推进"个转企"办理流程优化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直接变更或"注销+设立"方式转型[39] - 直接变更方式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换发企业营业执照 出具《变更登记通知书》 通过"注销+设立"转型的不出具《变更登记通知书》[40][41][42][44] - 直接变更需提交申请书、税务部门清税证明以及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包括已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和知识产权、已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等[45] - "注销+设立"方式需提交申请书、税务部门清税证明、不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承诺书以及拟转型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材料 登记机关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设立登记[46][47][48][49] - 线上申请实现"一次提交""一网通办"、办件信息实时共享、办理结果"多端获取" 线下保留窗口实现统一受理和一站式办理 推进"只进一门"[51][52] - 行政许可证件可接续办理 个体工商户持有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仍在有效期内且经营场所、许可范围未发生变化的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变更、换发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等方式延续行政许可[55] -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且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 不视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可申请变更许可证企业类型或组成形式 无须重新提出新办申请[56] -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后由交通运输部门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并换发新证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57]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转型后企业纳入就业政策支持范围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倾斜力度 帮助解决用工需求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58][60][61][62] - 税务部门优化纳税服务 强化转型后企业财务人员培训辅导 转型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转型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将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符合条件的享受税收优惠[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