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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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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明确,自12月1日起施行
搜狐财经· 2025-11-25 00:37
政策发布与实施时间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1月24日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1] - 新政策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1] 政策背景与目的 - 政策旨在解决2020年9月1日资源税法实施后出现的实际问题 包括部分税目争议较大 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化 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够明确等 [1] - 公告对进一步统一政策执行标准 规范征管流程 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等具有重要意义 [2] - 明确执行口径有利于消除地区间资源税法的执行差异 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 提升征管效率 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2] - 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细化 有利于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 稳定性 权威性 助推绿色发展 [2] 政策执行口径的核心内容 - 公告主要从9个方面明确执行口径 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 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等 [1] - 明确不征资源税的情形包括:各级执法机关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罚没 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 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 粘土等矿产品 [1] - 对纳税人开采的凝析油 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 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 明确了征税税目 [2] - 对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回收利用和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两种情形 细化了相应的征税税目 [2] - 在资源税征税对象方面 对煤炭原矿和选矿产品 盐类选矿产品 轻稀土选矿产品等概念定义 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2] - 为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 公告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