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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业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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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所(上海)收警示函!
梧桐树下V· 2025-12-15 03:36
监管措施概述 - 福建证监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9] - 该监管措施针对国浩律所为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提供证券法律服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1][4] - 慧翰微电子于2024年9月11日在创业板上市 [9] 内部风险控制问题 - 内核程序执行不到位,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4] 核查验证程序问题 - 现场查验笔录未经被调查的自然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名,部分笔录律师也未签名 [1][5] - 部分网络查询未制作查询笔录 [1][5] - 未就部分回函不一致事项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 [1][5] - 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重大担保、金额较大其他应付款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的有关资格或一定期限内职业经历的查验不到位 [1][5] - 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新旧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多项规定 [6] 工作底稿制作问题 - 未保存部分函证客户、供应商的邮件回执,部分工作底稿无落款日期,大部分工作底稿未注明来源 [1][7] - 未标明目录索引和页码,大部分工作底稿无经办律师签名、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1][7] - 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新旧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7] 监管要求与后续程序 - 国浩律所需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7] - 如对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