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应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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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系列宣传丨征税范围-视同应税交易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1 13:55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三 ) 单位和个人无偿 转让无形资产 、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 来源:北京税务 增值税法 系列宣传 征税范围 视同应税交易 一、 视同应税交易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 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应 税交易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 (一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二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 二、 视同应税交易情形销售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 非货币 形式 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 来源 北京税务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温馨提醒:蓝色柳林财税室为非官方平台,是由编者以学习笔记形式建立的平台,所有笔记写作记录的文章及转发的法律法规仅供读者学习 参考之用,并非实际办税费的标准,欢迎交流学习,共同分享学习经验成果。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