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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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亮飙英文、唐僧反内耗……AI“魔改”的边界在哪?
央视新闻· 2025-12-14 20:49
AI“魔改”视频的行业现状 - AI“魔改”视频在短视频平台广泛传播,通过AI技术修改经典影视剧人物台词,例如让诸葛亮说英文、唐僧谈反内耗,人物口型精准对齐,效果逼真[1] - 此类视频制作门槛低,博主发布教程称“人人可上手”,利用AI工具只需上传原始音频、选择情绪风格并输入文本,几分钟即可生成以假乱真的明星声线[6][10] - 相关视频拥有可观流量,例如某平台相关话题视频获得超过45.6万点赞[4] 技术与应用场景 - AI配音技术主要应用于两大场景:一是文字转语音,将编辑好的文字通过软件处理成目标声音;二是原始语音AI变声,常用于社交平台博主保护个人声纹[8][9] - 声音克隆技术门槛低,仅需约10秒的个人讲话音频,软件即可数字化其频率和节奏,通过大模型学习后克隆声音至声音库,随后可生成任意文案的音频[10] - 角色克隆技术需要清晰的面部影像视频,AI模型通过分析面部点位,可实现“换嘴”等操作,使口型与生成的新台词匹配[10] 法律与侵权认定 - 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曾发布管理提示,认为部分AI“魔改”视频为博流量亵渎经典IP,冲击传统文化,且涉嫌构成侵权[3] - 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使用原告声音开发AI文本转语音产品未获授权构成侵权,判决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25万元[11] - 法律专家指出,影视剧作为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利用其画面配音需经著作权人许可,但符合“合理使用”条款的情形除外,例如为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而适当引用[15] - 多数以娱乐为目的的“魔改”视频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较小,若为批判或讽刺原作且引用比例适当,则可能适用相关条款[16] 行业影响与争议 - AI“魔改”行为对经典影视作品的原著精神内核造成冲击,被指掏空了原作的角色人设、剧情逻辑和演员声线[14] - 行业从业者如配音演员是声音被盗采的受害者,其声音可能被用于未经授权的“二创”甚至商业用途,维权过程艰难[14] - 尽管存在管理规定,通过修改台词进行“二创”的影视作品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仍具有一定规模[3]
“法定许可”条款如何助力邓紫棋翻盘版权官司
第一财经· 2025-07-14 12:05
法定许可制度在著作权纠纷中的应用 - 内地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成为邓紫棋与前经纪公司蜂鸟音乐版权纠纷的关键突破口 该条款允许艺人翻录经典老歌时无需获得原著作权人许可 仅需支付报酬 [1][3] -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刀郎案判例确立法定许可的适用标准:当音乐作品已被合法录制并公开传播时 他人可基于法定许可重新制作录音制品 前提是著作权人未声明禁止使用 [3] - 法定许可制度旨在促进音乐作品传播 其适用性取决于作品是否已公开发行且著作权人未明确保留权利 该原则在内地司法实践中具有优先性 [3][5] 蜂鸟音乐指控的法律依据分析 - 蜂鸟音乐主张邓紫棋重制歌曲侵犯复制权与改编权 认为新版在歌词 旋律框架 录音技术等维度与原版存在实质性相似 [4] - 法律层面分析显示 翻唱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定义的复制或改编 翻唱涉及表演权而非复制权 改编权需产生独创性新作品 而翻唱未改变原作品表达 [4][5] - 信息网络传播权指控存疑 因重制版本属于独立表演作品 新旧版本可各自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平台可能出现同一歌曲多版本并存现象 [6] 案件潜在法律变数 - 法定许可制度的地域性限制构成关键变量:若翻唱行为发生在香港则需适用当地法律 内地法定许可条款无法直接延伸 [7] - 合同效力问题待厘清:邓紫棋未成年时期签署的英文合同涉及著作权转让 需依据香港法律审查合同性质(转让或许可)及对价支付等要素 [7][8] - 集体管理组织CASH的早期授权可能影响权利归属 需核实加入时间与章程条款 判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已发生二次转移 [8] 行业影响与解决路径 - 该案凸显音乐行业长期存在的经纪合约纠纷问题 法定许可制度或为艺人提供对抗不平等合约的新法律工具 [1][9] - 著作权权属不透明问题普遍存在 类似《死了都不卖》《老鼠爱大米》等案例显示音乐爆款作品常伴随版权确权争议 [8] - 建议通过确认不侵权之诉等司法程序明确法定许可适用性 以消除市场不确定性 本案判决可能成为同类纠纷的参考先例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