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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开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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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最高法为网络“开盒”行为定性
第一财经· 2025-08-14 08:18
网络开盒行为定性 -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网络开盒行为在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 - 案件入库编号为2025-04-1-207-001 于4月8日入库6月11日修改[3] - 为实施诽谤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被定性为违法犯罪[5] 具体案件细节 - 被告人吴某慧提供受害者妻子身份证信息 陈某强以13150元购买1442条个人信息[6] - 涉及受害者朱某的信息达299条 关联人员信息数百条[6] - 不实帖文发布后阅读转发及跟帖量超过200万次[6] - 同案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共1739条 售价介于8870元至19350元[6] 判决结果与法律依据 - 2021年2月1日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判决吴某慧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2000元[6] - 陈某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6] -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及司法解释认定"情节严重"[6] 行业影响与治理方向 - 网络开盒涉及产业链环节过多 需要平台与监管侧共同治理[7] - 最高法定性推动行业规范秩序 保护受害者权益 促进跨平台联动[7] - 对违法者形成威慑 遏制个人信息非法买卖行为[7] - 推动数据持有机构重视用户数据保护 为监管部门提供执法依据[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