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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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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得设定纳税抵押?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21 00:50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局令第1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抵押,是 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本办法第十五 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 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 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 及滞纳金。 前款规定的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为抵押 人,税务机关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 抵押物。 二、哪些财产可以设定纳税抵押? / 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令第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 抵押 : 盤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 物; 号 (二)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 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ଥ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 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८ (五)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 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粤(一)土地所有权; 避 (二)土地使用权,但本办法第十六条规 定的除外; 瓣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 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 施; 提醒 : 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