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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受伤,只能自担风险?(以案说法)
人民日报· 2025-11-19 22:20
案件核心判决 - 法院认定体育公司作为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孙某承担80%的侵权责任 [3] - 法院驳回体育公司基于“自甘风险”原则的抗辩 认为该原则不适用于本案情况 [2] - 判决依据是体育公司未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 包括未在孙某母亲沟通腿疼后排除风险 以及孙某摔倒后未采取妥善措施处理伤情 [2] 法院对“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性分析 - “自甘风险”原则适用于自然人在文体活动中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损的情况 而孙某受伤并非因“其他参加者”行为所致 [2] - 从事涉未成年人教学的教育培训机构 不能仅以活动具有危险性为由主张“自甘风险”规则免责 [2] 体育公司的责任认定依据 - 体育公司在孙某母亲已沟通腿疼的情况下 未充分查验、排除风险 仍安排孙某进行训练 [2] - 孙某摔倒后 在场教练人员未采取妥善措施 仅上前查看后旋即滑离 后在孙某无法独立站立情况下搀扶其滑离冰面 [1] - 除冰场入口处张贴入场须知外 无证据显示公司对学员安全训练采取了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 [1] 监护人责任考量 - 孙某监护人知晓其腿疼情况 虽进行过沟通但仍同意孙某训练 此因素在确定侵权责任比例时被法院综合考虑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