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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实施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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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进一步规范监督措施实施程序
上海证券报· 2025-11-28 18:47
监管措施实施的一般原则与程序 - 监管措施的实施需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则,并符合法定程序,旨在及时矫正违法行为并防范风险扩散 [1] - 监管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实施需以事实为依据,并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风险大小相当 [1] - 实施机构需对监管措施的取证、决定、送达等过程依法“留痕” [1] - 现场执法需由不少于两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执行 [1]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实施机构一般不再采取监管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或风险尚未消除的除外 [1] -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1] - 实施监管措施必须查明事实并全面收集证据,且需进行法制审核 [1] 监管措施的特别程序与快速处置机制 - 部分监管措施除一般程序外,还需适用事先告知等特别程序,实施机构需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说明拟采取措施的类别、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 - 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及时处置风险,实施机构可当场或通过电子通讯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不受事先告知程序限制 [2] - 在确实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等特殊情况下,经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不适用事先告知的规定 [2] 监管措施决定的执行与相关要求 - 监管措施决定书需载明规定事项,决定作出后有公开要求,并需遵循特定的送达程序 [2] - 当事人对监管措施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 当事人若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并完全履行承诺认可协议,实施机构不再对其同一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2] - 在监管措施实施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