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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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能源报· 2025-09-26 03:18
政策发布与修订背景 - 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9月23日发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发布之日起30日内 [1][2] - 此次修订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能源安全与民生保障的重要指示,保障新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应,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 [2] 条例总则与核心定义 - 条例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旨在加强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规范调查处理 [4] - 明确电力安全事故定义为电力生产或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4] - 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负责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制度 [4] - 要求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及其他并网主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调度机构应严格开展电网运行控制并在事故后采取措施减少影响 [4][5] - 规定重要电力用户需按规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管理 [5] 事故等级认定标准 - 根据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电力正常供应的影响程度,将电力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条例附表列示 [7] - 对于由单一输电线路或单一变电站供电的行政区,因其故障导致的事故,可降低一个等级认定 [8] - 对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调整或行政区域适用标准变化等情形,可设立不超过5年的事故风险治理缓冲期,缓冲期内发生事故可按调整前标准认定 [9] 事故报告流程与要求 -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须立即向运行值班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县级以上能源主管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10] - 国家、跨省及省级调度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报告 [10] - 影响热力供应或涉及水电厂大坝安全的事故,还需分别向供热管理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0][11]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迟报、瞒报或谎报事故情况 [11] - 事故报告内容需包括时间地点、设备损坏情况、减供负荷数值、停电范围、事故经过初步判断、已采取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11] - 要求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材料证据,包括工作日志、故障录波图、调度数据等,并在调查组成立后移交 [12]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 要求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等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和演练 [14] - 事故发生后,相关主体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电网系统性崩溃,必要时可立即停运相关设备 [14][15] - 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发布调度命令,包括启停发电设备、调整出力与运行方式等,并可在必要时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等措施 [15][16] - 恢复供电应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以及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和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17] - 对于造成局部电力系统全停的事故,调度机构应尽快评估并执行系统黑启动方案,黑启动电源需具备独立启动和孤网运行能力 [18] - 对于大面积停电,需按国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供电并防止次生灾害 [16][17] -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大面积停电时应组织开展安全保卫、险情排除、人员救治转移安置、交通疏导、通信保障及应急物资调用等工作 [21] -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时应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时电网企业应提供支援;人员聚集场所停电时应迅速启用应急照明并组织有序疏散 [22] - 应急指挥机构需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事故影响范围、处置进度及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 [23] 事故调查处理机制 -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较大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20] - 跨省或跨区域的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区域能源监管机构或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20] - 未造成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20] - 事故调查组可邀请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源主管部门及监察、公安、检察等机关派人参加,并可聘请专家协助 [21] - 事故调查报告需包括相关单位情况、事故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与影响、事故原因与性质、应急处置情况、防范整改措施及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等内容 [21] - 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调查期限为60日,可延长不超过60日;较大和一般事故调查期限为45日,可延长不超过45日 [22] - 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需吸取教训并落实防范整改措施,主管部门需在批复报告后一年内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22][29] 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定 - 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修、迟报事故或在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4] - 对单位及人员谎报瞒报事故、破坏现场、转移隐匿资产、拒绝调查或作伪证等行为,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24] - 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等级处以罚款:一般事故30万至100万元,较大事故100万至200万元,重大事故200万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1000万至2000万元 [26] - 事故责任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50%的罚款 [26] - 受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6] - 对主管部门人员不立即组织抢修、迟报瞒报、阻碍调查或作伪证等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7] - 对工作不力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人员从重追责,对主动补救减少损失的人员可从轻减轻追责 [27] 附则与其他规定 - 电力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时,事故等级确定采取“就高原则”,并按本条例调查处理 [28] - 若仅造成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但未影响系统安全稳定与正常供电,由能源主管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 [28]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执行 [29] - 自然灾害后果超过设计防护标准并达到事故等级的,可不启动调查,不纳入事故统计 [29] - 国家认定的重大电力科研或新技术试验项目需向主管部门备案,试验期间发生事故可酌情给予责任减免 [30][31] 事故等级划分具体标准(附表摘要) - 根据电网负荷规模与减供负荷百分比划分事故等级,例如:对于负荷50000MW以上的区域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为特别重大事故,10%以上30%以下为重大事故,7%以上10%以下为较大事故,4%以上7%以下为一般事故 [33] - 根据电网负荷规模与供电用户停电百分比划分事故等级,例如:对于直辖市电网,60%以上用户停电为特别重大事故,30%以上60%以下为重大事故,15%以上30%以下为较大事故,10%以上15%以下为一般事故 [33] - 根据发电设备因涉网性能问题导致减少出力的百分比划分事故等级,例如:对于负荷50000MW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减少出力达到电网负荷10%以上为重大事故,2%以上10%以下为较大事故 [34] - 明确常规发电厂因自身故障一次减少出力3000MW以上,或新能源发电设备一次减少出力1000MW以上,均构成重大事故 [34] - 规定因安全故障导致发电厂并网点或220千伏以上变电站母线电压偏离标称电压15%以上且持续1.5小时以上,构成重大事故 [35] - 规定发电设备因安全故障停运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构成较大事故;超过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减供负荷,构成重大事故 [35]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25-09-26 02:2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5年9月23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说明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安全、民生保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障新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 应,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国家能源局组织对《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599 号)进行修订,形成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传真至010-81929607 ,或通过电子邮件 发至grid@nea.gov.cn。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