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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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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俞海:抓住关键人、关键岗、关键事,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全链条管理
中国环境报· 2025-09-07 23:15
政策核心与设计理念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旨在构建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 [1] - 规定明确了7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岗位职责,特别是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职责,从制度设计层面系统串联责任主体、内容、落实与追究 [1] - 构建该体系的目标是实现明责知责、担责尽责的全链条管理,其中明责知责是解决“抓什么”的前提,担责尽责是解决“抓落实”的要求 [3] 责任体系四大原则详解 - **覆盖全面**:要求责任主体和行业领域全覆盖,通过抓住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将责任细化到人、落实到岗、具体到事 [4] - **权责一致**:在权力责任分配公平清晰的前提下,逐一厘清与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分类建立岗位职责清单,确保权责相当 [4] - **奖惩分明**:统一“从严监督管理”和“鼓励担当作为”,科学定岗定责,强化结果应用,防止干好干坏一个样,以激发领导干部积极性 [5] - **环环相扣**:将责任主体、内容、落实、追究有机结合,并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衔接,推动责任层层传递、任务层层落实 [5] 与既往政策的对比与创新 - 与此前《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政策法规相比,新规将集体责任细化为7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明确了追责情形,补上了党政领导干部责任体系中的关键环节 [7][8] - 新规体现了覆盖全面的特点,不仅覆盖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还覆盖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从个别负责向齐抓共管转变 [8] 关键岗位职责界定 - 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党委主要负责人承担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等4项职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6项职责 [9] - 规定推动末位分管向“一把手”负责转变,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真正走入地方党委“议事厅”,切实发挥“头雁效应” [9] 监督追责机制与实践 - 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审计监督”“考核评价”等3种督促责任落实的方式,并细化了5种追责情形以及从轻、减轻或加重追责的情形 [10] - 实践层面借鉴了地方经验,如浙江省划定12种免责情形,山东省明确应当认定为履职尽责的12种情形和从轻、减轻处理的10种情形,以实现精准有效问责 [10] - 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多部党内法规充分衔接,旨在通过精准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激发领导干部依规依法履职的积极性 [11] 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要求 - 定期开展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旨在推动治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使“关键少数”对本地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心中有数,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 [12][13] - 分析研判需聚焦重点区域、领域和关键环节,掌握工业源、生活源、农业面源等不同来源的污染贡献,并建立健全分析研判和会商制度,动态把握质量变化趋势 [14][15]
健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生态环境部解读新规
新华财经· 2025-07-30 23:47
政策背景与意义 - 责任制规定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重要党内法规 旨在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1] - 制度设计目标为构建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 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问题[1][3] - 文件定位为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 通过压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提升治理效能[1] 制度设计核心原则 - 突出"三个坚持":政治引领强化党的领导 问题导向紧盯责任落实 务实管用衔接现有法规[2] - 明确"三类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分管领导抓行业环保 部门领导担直接责任[2] - 细化"三个明确":岗位职责清单化 党政同责协同化 追责条款量化(含5条具体情形)[3] 执行机制与实施路径 - 建立奖惩分明的追责体系 明确从轻/从重处理情形 重点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3] - 将通过干部培训课程体系植入制度要求 制定配套落实举措转化为工作抓手[3] - 强调制度协同创新 要求地方结合实际统筹推进 确保政策落地见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