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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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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创电子: 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管理制度2025.8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15
总则 - 为规范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行为 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公平性 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1] - 特定对象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 接待和推广工作包括接受调研 邮寄资料 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 电话咨询 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 投资者恳谈会 路演和新闻采访等活动 [1] - 依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开展特定对象接待或推广工作 [1] 接待和推广工作机构及人员 - 公司董事长为接待和推广工作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并制定实施工作制度 [2] - 证券部门为具体职能部门 设专人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2]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 沟通 采访及宣传推广前需董事会书面授权并告知董事会秘书 [2] - 未经明确书面授权和培训 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得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2] 接待和推广行为规范 - 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和媒体采访 [2] - 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说明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和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内容 [2] - 投资者咨询电话由证券部门专人工作时间内接听 记录于电话咨询登记表并反馈相关领导 [3] - 接到媒体 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人员等要求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 调研或新闻采访等活动时及时报告证券部门统一组织安排 [3] - 要求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需将有权人签发的预约登记表和承诺书通过电子扫描发送至指定邮箱 [3] - 证券部门负责确认身份 文件真实性和组织接待工作 [3] - 直接沟通前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单位证明 真实完整身份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并签署承诺书 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则拒绝接待 [3][4] - 合理妥善安排接待工作 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人员按指定路线陪同参观并负责回答问题 避免参观者获取未公开信息 [4] - 接待完毕后证券部门向外部人员索要预发稿件 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4] - 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和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错误或误导性记载要求改正 拒不改正则发布澄清公告 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影响股价时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要求不得泄露信息和买卖公司证券 [4] - 建立备查登记制度 填制接待和推广活动备查登记表 详细记载特定对象调研 沟通 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 [4] - 接待投资者 分析师 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部门存档 存档期限十年 [4] 信息披露与保密 - 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活动可采取网络远程或视频直播方式 事先公告活动时间 方式和主要内容 [5] - 通过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 路演 接受调研等形式沟通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拒绝回答涉及或可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问题 [5] - 必要时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披露 通过新闻发布会 投资者见面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传播范围 [5] - 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特别注意信息披露公平性 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认购公司证券 [5] - 商务谈判 银行贷款等事项因特殊情况需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根据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办理手续 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泄露信息和不在公告前买卖公司证券 [6] - 确因特殊情况需披露重大信息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正式披露 发现信息泄露 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时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6]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与日后颁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依法变更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后者执行 [7] -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7]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