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错
搜索文档
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此前的违纪行为如何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11-25 23:55
案件核心观点 - 文章认为对于党员在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处分前未交代的违纪行为(即“漏错”),不应撤销原处分决定,而应作为新的违纪行为处理,并根据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且处分影响期应合并计算 [2] 案件处理方式分析 - 对于李某的“漏错”行为,存在两种处理观点:第一种认为应撤销原严重警告处分决定,将新旧违纪行为合并处理 [2] -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需撤销原严重警告处分决定,应将后发现的违纪行为作为“漏错”情形的新违纪行为处理,并依据相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2] - 文章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原处分决定在事实证据、程序权限等方面无重大问题,不符合撤销条件 [3] “漏错”情形的认定要件 - 认定“漏错”需满足三个条件:党员前一次受到的是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遗漏违纪行为是在原处分决定生效后发现;遗漏违纪行为是在原处分决定生效前实施 [4][5] - 本案中,李某前次受严重警告处分,未交代的违纪行为在处分生效后发现且于生效前实施,符合“漏错”情形 [7] “漏错”情形的处分规则 - 对于“漏错”情形,应根据遗漏违纪行为的事实确定应适用的处分幅度和档次,再综合研判是从重还是加重处分 [6] - 处分影响期应合并计算,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之和为总影响期 [7] - 本案中,纪委最终给予李某严重警告处分,并将原未执行完的半年影响期与新处分的一年半影响期合并,总影响期为二年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