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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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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办法》发布!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02 13:48
《欠税公告办法》核心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第61号令《欠税公告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取代2005年试行的旧办法[1][14][18] - 旨在规范税务机关欠税公告行为 保护纳税人权益 督促缴税 防止新欠税发生 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入库[2] - 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 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增强税法遵从刚性约束[15][22][26] 欠税定义与范围 - 欠税指超过法定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 - 包括五类情形:申报后未缴 延期期满未缴 检查后应补未缴 核定税额未缴 其他逾期未缴款项[2] - 已缴纳欠税对应的欠缴税款滞纳金一并公告 税务机关需及时核实欠税及滞纳金数额[3][4] 公告机关与渠道 - 公告机关为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5] - 按月公告 渠道统一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可扩展至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5][24] -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对情节严重者曝光 各省税务机关官网需提供欠税公告查询服务[6][7] 公告内容与程序 - 企业/单位公告名称、税号、法定代表人信息、经营地点、欠税详情等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公告类似核心信息[8][9] - 公告前需推送内容给纳税人确认 3个工作日内可提出异议 税务机关3个工作日内核实反馈[10] - 公告需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异议成立则及时更正 缴清欠税或信息变更后次月更新公告[11][12][25] 例外情形与权益保护 - 三类情形可不公告:破产程序中受偿未入库税款 已注销企业清算后税款 破产重整中未获清偿税款[13] - 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公告[14] - 新增公告前确认和异议处理流程 强化纳税人救济渠道 体现权益保护导向[22]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 适用主体为具有生产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包括未办理外贸备案的委托出口生产企业[35][38] - 政策规定:出口自产/视同自产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免征增值税 进项税额未抵减完部分退还[36] - 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出口免征 购进出口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已征消费税[36] - 申报需在增值税纳税期内收齐凭证和信息 并留存购销合同、运输单据等备案单证备查[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