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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全国统一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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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四要素:初始权利界定、交易成本、基础设施与产业化 | 金融与科技
清华金融评论· 2025-09-10 11:16
数据要素市场制度性障碍 - 数据产权模糊与交易成本高企是阻碍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两个核心制度性因素,本质源于产权制度滞后于技术演进的新经济困境[4] -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存在逻辑冲突,增加交易成本并助推交易困境,具体表现为:个体剩余索取权导致内生共享与交易困境、"三权分置"存在制度模糊性、数据资源与土地资源缺乏可比性[7] - 数据资源具有多模态性、可互操作性和技术性特征,属于数字化资产集合,确权复杂度远高于单一品类土地资源[7] 交易成本构成分析 - 外部性交易成本:供给方需防范核心数据逆向泄露及知识溢出的正外部性,需求方面临数据价值验证的不可缔约性[11] - 沟通性交易成本:数据产品交易存在更高信息搜寻、谈判与缔约成本[11] - 制度性交易成本:合规成本、登记入表成本及行政区域划分的数据交易所加剧制度摩擦[11] - 中介服务成本:非技术信任中介模式在合规审查、确权登记等环节收取费用[11] - 应用便捷性成本:数据应用交付及成本估算费用较高,导致搜寻、谈判、信任、契约、估值及交付成本整体高企[11] 初始权利界定机制 - 数据开发利用初始权利配置需以实现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社会总收益最大化为权衡依据[8] - 政府作为代表公众利益的行政组织,应承担初始权利界定的核心职责,需综合考量经济性、收益性、安全性[8] - 关键科学问题包括:初始权利界定的正当性和经济性、权利持有者的责任界定与惩戒机制、权利授予方式及经济补偿激励机制[9] - 基于科斯社会成本理论,权利初始界定应致力于实现社会联合损害最低、社会成本最小和社会产值最大[9] 市场建设核心要素 - 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大市场建设依赖四大基本要素:初始权利界定、交易成本最小化、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4] - 数据流通基础设施承担三重功能:支撑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数字工场、促进数据交易与定价的数字平台、信息交互与安全监管的技术底座[5] - 数据要素产业化将在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发挥加速器作用,增益实体经济第二曲线收入和资产专用性[3][5] 政策制度框架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将产权制度建设排在首位,要求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5] - 政策体系涵盖统一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制度、社会信用制度、现代流通网络及要素资源市场建设[5] - 现行"三法两条例"法规体系在保护数据权利的同时产生了制度性交易成本[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