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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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证券时报网· 2025-10-09 05:39
政策发布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1] - 该办法于2025年9月26日经第2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1] - 计划自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1]
国家发改委公布《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搜狐财经· 2025-10-09 03:52
核心观点 - 国家发改委发布《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承储企业的风险报告行为,以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并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 [1][2] - 该办法明确了需报告的风险事项范围、报告主体、报告程序与时限,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1][2][21] 适用范围与报告义务主体 - 承担政府粮食储备风险事项报告义务的主体包括:中储粮分(子)公司及直属企业、承担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任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3] - 通过租赁仓储设施储粮的,由承租方履行报告义务 [4] - 承储企业需明确负责风险报告工作的岗位及人员,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4][5] 需报告的风险事项类别 - **数量、质量及外部环境风险**:包括可能发生的降等、损失、超耗风险,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库区周边交通、环保、水文地质条件重大变化或出现污染源、危险源等 [5][7] - **运行管理不规范行为**:包括虚报粮食数量、违反扦样规程、出具不实检验报告、套取价差和政策性资金、关联交易、交易方重大违约风险等 [5][6] - **资产与财务风险**:包括骗取、挤占、挪用财政补贴或信贷资金,资产负债比例超预警线,运营亏损,发生超过总资产10%以上的债权债务纠纷,资产被查封等 [6][9] - **法人治理结构重大变化**:包括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股东会、董事会等存在违法违规决策,企业发生撤销、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事项 [7][10] 报告程序与要求 - 承储企业需在风险事项发生或发现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特别紧急事项需在2小时内先通过电话等方式简要报告 [9][14] - 书面报告内容需包括风险发生的时间、地点、状态、原因、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以及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10][14][15] - 报告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并有权对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向主管部门举报 [10][16] 主管部门的处理与监管 - 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后,需组织研究分析风险性质及应对措施,并依据职责做好后续工作或移送其他部门 [11][17] - 主管部门需加强风险应对处置的跟踪问效和事后监督,并将重要情况及处置总体情况向上级报告 [12][18][19] 法律责任 - 承储企业未按规定报告、未按内容或时限报告,将受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如约谈)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15][21] - 因未按规定报告造成应对迟延并产生粮食安全危害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故意隐匿不报等行为将通报建议组织或纪律处分 [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