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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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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物股份: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1 16:25
征集投票权主体资格 - 征集人包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 [1] - 禁止征集情形包括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6个月内受证监会行政处罚、12个月内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立案调查未结、特定经济犯罪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等 [2] - 征集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或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独立董事),股东可单独或联合征集 [3] 征集方式与程序 - 必须采用无偿且公开方式进行,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 [2] - 需通过深交所网站及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征集文件,其他媒体内容不得超出指定范围且发布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4] - 公司需公开邮箱、地址、电话等渠道接收文件并确保畅通有效 [4] - 召集人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征集公告或书面反馈不符合条件的证据及法律意见 [4] 征集内容要求 - 征集公告需包含符合条件声明、征集事由、持股情况、关联关系、利害关系、征集理由及影响、征集方案、授权委托书等15项内容 [5] - 股东授权委托书必须包含授权事项、权限、期限(以最近一期股东会为限)、股东身份信息、持股数量及全部股份对应权利委托说明 [6][7] - 征集人需在股东会召开2日前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股东身份证明材料 [7] 信息披露与存档 - 征集人需披露征集进展和结果,公司需配合并公告授权股东人数、合计持股数量及比例、表决执行情况、提案表决结果等信息 [7] - 征集人、证券公司、服务机构及公司需建立征集活动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保存不少于10年 [4] - 征集人行使权利需聘请律师对资格符合性、程序合法性、提案持股比例要求等出具法律意见并披露 [8] 实施细则效力 - 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10] - 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若与后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需立即修改并报董事会审议 [10] - 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10]
密封科技: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5-14 11:20
总则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保护股东利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票权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征集投票权定义为享有征集权的组织或个人以公开方式向股东发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要约行为[1] - 征集投票权必须采用无偿方式进行[1]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 可征集投票权的主体包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1] - 董事会征集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公告决议,独立董事需全体一致同意[2] - 股东可单独或联合方式征集投票权[2] 征集方式及内容 - 征集人须就股东会全部表决事项统一征集投票权,股东需将全部事项投票权委托同一征集人[2] - 征集人和股东对公示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禁止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2] - 征集须以公开方式进行,需制作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及授权委托书,并在指定媒体刊登[3][4]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要求 - 报告书需包含征集人声明、基本情况、征集目的、具体方案(对象/时间/程序)、表决事项提案人及相互关系说明[4] - 需披露征集人与公司董事、高管、主要股东及表决事项间的利害关系[4] - 征集人须明确每项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及理由,并可要求被征集人与其意见一致[4] 授权委托书格式 - 委托书需设计明确投票格式,征集人可要求被征集人与其投票态度一致或允许自主选择[5] - 需列示所有表决事项及投票选项,对临时提案需提供具体指示[5] - 选举董事的委托书须列出所有候选人姓名并按累积投票制执行[5] 委托书生效条件 - 委托书需与被征集人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等)及股东名册核实后生效[6][7] - 文件需在股东会召开前48小时送达征集人委托的律所或公证机关进行见证[7] - 征集人需携带经见证的委托书及公证书出席股东会[7] 股东会执行 - 征集人出席股东会需提供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法人授权书等)及被征集人委托文件[8] - 会议结束后,委托书原件等资料由公司存档,与会议记录一并保存[8] 附则 -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订,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9] - 细则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并及时修改细则[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