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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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起涉民企案缘何再审改判
人民网· 2025-11-09 01:49
案件背景与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4起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通过再审程序实现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精准统一 [1] - 典型案例旨在回应市场主体的法治期盼,体现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1][11] 恪守罪刑法定与纠正注册资本类错案 - 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案因2004年以“借资注册”方式贷款800万元成立房产公司,后于2007年公司注销而引发司法程序 [2] - 原审判决于2010年至2014年作出,认定三人虚报注册资本罪成立并判处刑罚 [2][3] - 辽宁高院再审于2022年改判,关键依据是2014年3月1日公司法修正将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原审被告人行为按新法不构成犯罪 [4] - 再审维持谢某私分国有资产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但宣告虚报注册资本罪不成立及赵某某、杨某某无罪 [4] 秉持刑法谦抑与划清经济纠纷边界 - 叶某某合同诈骗案源于2007年商贸公司以460万元中标商场转让,叶某某支付120.01万元后因剩余款项纠纷伪造收条收取租户24万元租金 [5] - 原审于2008年后认定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四川高院再审于2024年4月改判无罪,核心理由是叶某某缺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主观故意” [6] - 窦某某职务侵占等案涉及2010年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原审认定其将561.7万元个人债务计入分公司支出及挪用资金180万元 [7] - 安徽法院再审于2024年3月改判无罪,因窦某某个人资产与分公司资产混同,资金净流出9100万余元绝大部分用于项目开发,财产权属不明确不构成犯罪 [7] - 两起改判体现法院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通过实质性审查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 [8] 坚持平等保护与破解股权转让争议 - 某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涉及2013年以3.262亿元转让煤矿70%股权,剩余30%股权待代偿债务后以1.398亿元转让,总价款4.66亿元 [9] - 原审认定某矿业公司仅受让70%股权,某联合集团在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10]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于2024年11月改判,认定剩余股权受让条件已从“代偿债务超价款”变更为“债权债务登记清算后”,某矿业公司应受让100%股权 [10] - 再审判决某矿业公司支付剩余转让款,某联合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强调穿透式审查交易过程和平等保护原则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