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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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公告
证监会发布· 2025-09-26 10:22
〔2025〕21号 为深化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现就境外机 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的境外机 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 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本公告所称债券回购业务,包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等 部门的规定,相关资金收付应当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 定。 六、境内自律组织应当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的自律管理。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相关自律组 织、行业协会应将主协议标准版本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 备案。 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加强监管协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 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宏观审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