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场内券商两融业务
icon
搜索文档
应尽快让场外配资退出历史舞台
国际金融报· 2025-03-24 08:56
场外配资的非法性与法律依据 - 场外配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未经国家特许批准不得从事融资融券业务[1] -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2020年证券法第120条明确规定场外配资无合法资格[1] - 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场外配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属于刑事犯罪[3] 场外配资的运作风险与投资者危害 - 部分配资公司采用"虚拟盘"模式截留交易指令,与投资者形成对赌关系,股价下跌时配资公司盈利[1] - 高杠杆配资(如十倍杠杆)可能导致投资者在单个跌停板日内资产归零,心理负担加剧操作失误[2] - 配资公司可能因亏损卷款跑路,投资者本金难以保全,实际通过场外配资发财的案例极少[1][2] 监管打击与产业链清理措施 - 公安部公布5起非法经营案例,其中2起涉及场外配资,显示常态化打击机制正在强化[1][3] - 需由证监、市场监管、公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配资公司、软件开发商、"金主"等全链条追责[3] - 场外配资黑色产业链涉及多类主体,需全方位打击以彻底清理非法经营活动[3] 场内融资替代方案与市场环境优化 - 建议降低场内券商两融业务的50万元资产门槛,改按交易年限和水平设定准入门槛[4] - 场外配资存在与股市过度投机相关,需加强打击市场操纵,引导分红回购以培育价值投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