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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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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
虎嗅· 2025-04-30 00:56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属性 - 具有公有制属性,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 - 具有集体属性,所有权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具体单元包括乡(镇)、村、村民小组等 [1] - 具有家庭属性,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获得土地使用权,当前土地确权后分配以户为单位进行 [2]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功能 - 发挥发展功能,在农业方面,过去土地细碎化(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限制规模化,当前农业人口外流为规模化经营提供契机,通过高标准农田整治、小田并大田等工作,由村集体将土地承包给个人或工商资本经营 [3] - 发挥发展功能,在工业方面,珠三角、长三角、苏南等地存在集体土地上建工厂行为,村集体主要通过收取地租、物业费和管理费参与 [4] - 发挥治理功能,通过围绕土地的治理活动(如土地调整、整治)和依托土地开展的治理活动(如公共品供给、纠纷调解),强化农民与集体的身份关系,保障成员生存并强调土地利用平等性 [4] - 发挥保障功能,通过农民种地获得收益、土地被征用获得补偿、为进城失败的农民保留承包地和宅基地权利等渠道,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5] 平衡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多重关系 - 需平衡主体关系,涉及国家、集体、个人,国家在耕地红线、土地用途管制、征地等事务中扮演政治性角色,实践中更需平衡集体与个人关系 [6] - 需平衡权能关系,涉及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受益权的边界规定,现有制度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可转让但仅限本集体成员且农地不可用于非农建设 [7] - 塑造良好实践秩序需培养各主体的边界感,并通过制度宣传使个体了解,关键在于形成有力量的农村“集体”,即在民主基础上凝聚公共利益共识和集体行动,以规范和约束私人利益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