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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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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服务请查收!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30 14:55
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政策要点 - 税务机关审核未发现或已排除骗税疑点的,可按“容缺办理”原则办理退(免)税 [5] - 在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 [5] - 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办理 [5] - “容缺办理”范围涵盖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5] 适用“容缺办理”的情形 - 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包括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 [5] - 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包括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 [5]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5] - 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5] “容缺办理”的累计申报限额标准 - 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限额为100万元 [6] - 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限额为200万元 [6] - 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限额为100万元 [6] “容缺办理”的后续核查与处理规定 - 实地核查发现已办理退(免)税业务属于不予办理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6] - 因纳税人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实地核查的,按核查不通过处理并追回税款,且该纳税人后续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 [6] - 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主管税务机关或撤回备案时,若存在已“容缺办理”但未核查的业务,税务机关应先行开展实地核查 [6] - 实地核查通过的,可办理相关变更或撤回事项;核查发现不予办理情形的,需追回税款后再办理相关事项 [6] 电子税务局修改出租房屋房产税税源信息操作流程 -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 [11] - 在房产税税种下点击【税源采集】,进入税源明细表界面 [12] - 点击“房产税税源信息”,找到需修改的房产记录,点击【应税明细】 [12] - 选择“房屋应税信息(从租)”,点击操作列【变更】 [14] - 将“变更时间”选择为合同实际终止日期,点击【提交】 [15] - 点击“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对有效期覆盖合同终止后的税源信息点击【变更】 [18] - 将“变更时间”设为合同终止日期,“出租房产原值”、“出租房产面积”改为0,点击【提交】完成修改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