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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康医药: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二〇二五年九月)
证券之星· 2025-09-05 13:13
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 -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两名独立董事且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4] -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需满足注册会计师资格 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等条件之一[5] - 委员需具备专业知识 工作经验和良好职业操守 保证足够时间履行监督评估职责[6] 委员任期与补选机制 -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 每届不超过三年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7] - 委员缺额时公司需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原成员在新成员就任前继续履职[8] 核心职责与职权 - 监督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更换审计机构 审核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9][12][13] -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 重点关注财务报告真实性 准确性及舞弊可能性[9][11] - 监督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指导年度审计计划 协调内外部审计关系[9][14] -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 大额资金往来等事项[15][16] -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包括检查财务 监督董事及高管行为等[9][18] 会议召开与议事规则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24] -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可采用视频或电话方式 定期会议需提前五日通知[25][26] - 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 决议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33][34] - 会议记录需保存至少十年 与会人员负有保密义务[36][37] 特殊事项处理机制 - 发现财务舞弊 经营异常或负面舆情时可要求自查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调查[9] -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时需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披露[16] - 董事会未采纳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时需披露并说明理由[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