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欺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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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打欺诈发债“帮凶” 亚太会计所被罚没1075万元
中国经营报· 2025-10-21 05:37
洛娃集团债券欺诈发行案处罚 - 证监会对洛娃集团债券欺诈发行及信披违法处以3660万元罚款,其中针对骗取债券核准行为罚款3600万元,针对信披虚假记载行为罚款60万元 [1][2][3] - 洛娃集团在2012年至2017年期间累计虚增货币资金111.75亿元,虚增营业收入109.17亿元,导致其2012年至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 - 公司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胡克勤被处以60万元罚款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赵静文被处以40万元罚款并采取6年市场禁入措施 [3] 审计机构处罚详情 - 审计机构亚太所为洛娃集团2012至2016年度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证监会罚没合计1075.47万元,其中没收业务收入215.09万元,罚款860.38万元 [1][2] - 签字注册会计师马明作为审计项目合伙人被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罚款,并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 - 另一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因洛娃集团2017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罚没213.21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于洋被罚款10万元 [3] 监管原则与执法趋势 - 监管对债券欺诈发行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原则,旨在震慑资本市场“看门人”,净化市场生态 [1][4][5] - 债券欺诈发行的特殊危害在于可能直接冲击金融市场稳定性,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更高 [4] - 对失职中介机构的严厉处罚有助于实现“全链条”追责,破除造假生态圈,推动行业治理与长效机制建设 [5] 债券市场执法案例 - 2018年证监会对五洋建设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处以4140万元罚款,并对20名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254万元 [6] - 2021年五洋债案二审判决被告承担487名投资者合计7.4亿元赔偿责任,成为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6] - 2024年证监会对恒大地产债券欺诈发行案作出处罚,恒大地产被罚款41.75亿元,时任董事长许家印被顶格罚款4700万元并终身市场禁入 [6] 中介机构责任与影响 - 中介机构若未勤勉尽责甚至配合造假,被视为“帮凶”,将面临高额罚没和职业禁入,以倒逼其严格履行“看门人”职责 [5][7] - 普华永道因在一定程度上掩盖纵容恒大地产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被开出3.25亿元“创纪录”罚单 [7] - 监管已形成行政执法、民事追偿与刑事打击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立体追责体系,彰显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决心 [5][6]
针对“前员工”网上爆料,华熙生物回应:早有调查结论
第一财经· 2025-07-27 03:59
华熙生物财务造假指控事件 - 一名自称华熙生物前员工的人士指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华熙昕宇涉嫌财务造假,包括隐瞒代持锦州银行3000万股、欺诈发行债券及虚构2017年营业收入等 [1] - 华熙生物回应称该指控在2019年IPO审核期间已核查并认定不实,招股书中已披露相关内容 [1][2] - 该李姓人士曾任华熙昕宇市场部总监18个月,公司指控其2018年涉嫌职务侵占900万元券商支付款,已报案并进入司法程序 [1] 华熙昕宇可交换债发行问题 - 华熙昕宇2017年发行可交换债时提交的半年报中成本费用披露不准确,因部分协议在下半年终止执行并冲回相关成本费用 [2] - 北京证监局2020年对华熙昕宇出具警示函,认定其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2] - 公司解释已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完成汇算清缴 [2] 锦州银行股份代持争议 - 指控称华熙昕宇在锦州银行2015年港股IPO时隐瞒代持3000万股事实 [1][3] - 招股书披露华熙昕宇2009年出资1亿元认购5000万股,其中3000万股为代持,2017年已全部转让并解除代持 [3] - 公司辩称作为持股低于5%的小股东,不属于境外上市信息披露义务人 [3] 关联方代持纠纷诉讼 - 华熙国际与许新升因五棵松项目转让款6000万元抵作锦州银行出资款产生争议 [5] - 双方2009年约定由华熙昕宇代持黑天鹅创投3000万股锦州银行股份 [5] - 法院未支持许新升要求支付6000万元转让补偿费的诉讼请求 [5]